006版 法治·广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未来如何发展?

第十四届生态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讨会召开,专家讨论热烈

《中国环境报》(2025年12月16日 第006版)

  ◆本报记者陈媛媛

  历经十年发展,从试点探索、全国试行到步入常态化运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一起起案件的办理和一项项机制的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来十年,这项制度将何去何从?

  在近日召开的第十四届生态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讨会上,长期关注相关领域的环境法学和环境科学专家以及各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展开了热烈讨论。

  地方先行实践经验带来哪些启发?

  十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技术规范体系及案例实践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和阶段性成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实践经验,为整体制度设计贡献了大量值得推广和借鉴的范例。

  贵州省大鹰田案不仅有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更在制度层面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规范化与标准化,为全国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范例。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陈松介绍:“在办理此案后,贵州省强调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同时加强司法监督以防范履职风险。全省多数案件均完成司法确认,比例居全国前列。”

  南京某金属制品厂偷排危废案,虽赔偿金额仅70余万元,但创新性地融合了赔偿金支付、清洁生产替代修复、劳务代偿等多种方式。这一案件涉及企业、法人及员工多层级责任承担,并推动南京市出台了资金提存机制和清洁生产替代修复相关文件,实现了“以案促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李缨说:“江苏注重通过典型案例培育经验并推广的机制建设,连续五年联合省人民检察院评选典型案例,鼓励基层办案人员登台讲述案例,促进跨区域学习交流,推动13个地市间高效复制先进做法,并带动海事等非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参与。”

  山东章丘10·21特大非法排放危废案,最终追偿6600万元(含1800万元应急处置费),首次成功获得法院对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的支持,有力推动了跨部门协作与人员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

  重庆大渡口区非法捕捞公园明星鲤鱼案,尽管捕捞对象非珍稀物种,但这一案件开创了采用公众支付意愿的方法进行文化服务价值评估的先河,达成3万余元赔偿并用于增殖放流,成为司法部白皮书收录的典型案例,极大地提升了公众对制度的认同感。

  回顾与总结这些实践,有助于更好地指导未来工作。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孙金辉建议:“压实县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当前工作多集中于市级以上,应将具体责任下沉至县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真正合力,避免‘生态环境一家独唱’。同时,优化考核机制以传导工作压力。”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二级调研员刘宾七认为:“未来制度发展需聚焦理念更新与民生关切。应让‘损害担责’原则深入人心,制度设计要回应群众关注。”

  专门立法的可行性有多大?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依靠党内法规和政策文件推动,尚缺乏系统型、规范性强的法律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提供了法律基础。生态环境法典二审稿中虽涉及相关条款,却未明确系统规定这一制度。这并非意味着这一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缺失,而是其具体规则仍需完善。

  研讨会上,多位代表呼吁统筹推进国家与地方立法进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实施意见,或加快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以解决当前依赖政策文件、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南京大学教授吴卫星指出:“当前制度依赖《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支撑。急需通过高位阶立法填补空白,实现制度的统一与规范化。”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强调:“依据《立法法》第十一条,民事基本制度必须由法律规定。因此,应尽快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或相应条例的立法程序,以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法律位阶不足、规则断层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非常必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因不同诉讼制度并存,容易导致执行中逻辑混乱、标准不一,亟须作出精细化和系统化的规范设计。“如果说《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浅绿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则是走向深绿色,走向深度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体现。”

  武汉大学教授陈海嵩建议:“专门立法应聚焦通过损害赔偿保护生态环境。聚焦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的维度,强调对生态系统功能的维护,从而提升立法指向性。”

  虚拟治理成本法在我国广泛应用,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结果相对公平的优势,尤其适用于简单案件。专家们认为,其调整系数易被理解为带有惩罚性,使用这一方法可能引发是否还同时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惩罚性赔偿的争议。因此,建议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这一方法的法律地位。

  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初步建立,但仍面临挑战

  研讨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业在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机构建设、实践应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已成为支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环境司法诉讼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研讨会上,技术专家围绕鉴定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小微案件损害价值量化、鉴定评估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

  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多学科交叉,现有技术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王伟说,新污染物缺乏国家标准,其识别、阈值设定及毒性参数不全,导致评估难以开展,目前多依赖感官判断,科学性受限。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宋静提出,由于损害评估对生态服务功能(如地下水的生产功能)的评估不足,现有工作多聚焦于环境要素污染治理,忽视了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价值评价。

  同济大学教授孟祥周反映,小型突发案件中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困难,数据缺失严重;深井倾倒危废等特殊案例采样难度大、时间紧迫,调查取证受限。

  危险废物混合后的属性认定存在争议,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后虎说,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混合后即视为危废,但实践中需考虑有害物质浓度是否超标,应结合行为与后果综合判断。

  在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方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属于高度交叉学科,需融合环境科学、法学、工程、经济等多领域知识。当前人才培养体系滞后,高校招生与课程设置面临挑战。

  “建议通过‘双学位’‘跨学科平台’等方式加强复合型人才培育。”山东大学教授黄理辉表示。

  “未来有3项工作需要重点推进:一是加强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研发机构之间的沟通,确保相关各方对鉴定评估技术方法的理解保持一致。二是对重大研发计划形成的污染物筛查与溯源等技术方法的适用性进行论证,加快相关科技成果在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转化。三是建议加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基础研究的推进力度,以设立科技专项和重点实验室等形式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发。”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於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