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约执法”(也称为“邀约执法”或“应约帮扶”),是一种旨在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的创新服务模式。
近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推出的“应约执法”创新服务引发热议。不少企业和执法部门都发出疑问:企业为何会主动邀请执法部门上门检查?
传统执法检查模式下,企业对检查往往“避之不及”,根源在于执法检查后果的不确定性。企业不知道检查问题暴露后会面临何种处罚,案后整改要到什么程度。今年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整治后,执法部门降低了检查频次。然而,仍有企业担心执法部门的“少检查”只是“先不管”,后续综合检查时企业会面临累积后产生更多问题、更重处罚。针对新旧问题,福建省生态环境部门转变理念,在落实“综合查一次”的基础上,率先探索推出“应约帮扶检查机制”。
这一机制以企业主动邀约为前提,执法部门应约上门,通过专业指导帮助企业排查违法隐患、规范经营行为。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贯彻自愿原则,构建“企业点单、部门配餐”服务模式。
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是否邀约、何时邀约、检查范围,均由其自主决定。企业可针对排污许可管理、污染治理技术、风险隐患排查等具体需求主动申请帮扶,部门根据需求组建“1+1”帮扶小组:执法骨干(法律视角)+技术专家(技术方案),确保建议专业可行。整改建议仅具指导性,企业有权根据经营实际选择采纳方式,避免行政干预越界。
二是“应约帮扶”检查隔离行政执法处罚程序,化解处罚压力。
“应约帮扶检查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服务性的行政指导行为,区别传统的执法行为,应约帮扶行为与行政处罚在程序上相互隔离。在应约检查中,帮扶人员不得进行执法取证,帮扶检查发现的“疑似问题”也未达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从根源上消除企业“怕暴露问题”的顾虑。
三是以“信赖保护”原则筑牢信任防线,保障企业权益。
“法治的精髓在于让人心中有数”。若企业按应约帮扶建议完成整改,后续其他执法检查(包括日常、个案、专项检查)中,执法部门就不得适用与帮扶整改建议标准不同或更高的标准认定问题,进行处罚。若后续执法发现帮扶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其他违法问题(企业限定帮扶范围除外),则视为企业按照执法部门的指导开展生产经营行为,无主观过错,问题的产生缘于执法部门帮扶工作的疏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结合“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主观无过错不罚”原则处理,给予企业新发现问题整改期限,不得直接处罚。这实质上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落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风险封顶”的明确预期。企业可以精确计算“主动暴露问题”的法律后果,从而敢于“敞开心扉”。
四是“保密原则”细致化,化解企业其他顾虑。
执法部门和帮扶人员应对帮扶中接触的企业生产技术、商业秘密及发现的疑似问题信息保密(企业自主公开除外)。
五是“回避原则”规范化,保障“应约帮扶”公正性。
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执法、服务人员应主动回避帮扶检查工作;参与的帮扶人员,两年内不得再参与对这家企业的其他执法检查。通过回避要求,既强化应约帮扶与执法检查的“物理隔离”,也完善了对帮扶人员帮扶工作的监督。
六是以“免费、专业”的服务供给保障“公平性”。
“应约帮扶”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企业以零成本获得专业服务,替代市场高价“环保管家”。
应约帮扶检查颠覆了传统检查的“负担性”本质,通过机制创新转化为“受益性”行政行为。对比未邀约企业,邀约企业受益明显:一是通过帮扶“体检”,掌握自身合规情况,发现不合规问题则给予整改机会,避免直接受罚;二是免费获得专业指导,明确守法缺漏、整改方向,解决合规难题;三是违法风险分类化解,获得“超纲免罚”承诺。因此,企业主动邀约执法,绝非“作秀”,而是对制度性保障的理性回应。
“应约执法”的深层价值,在于实现了环境监管与企业权益的动态平衡:源头治理优于事后处罚。通过预防性指导,帮助企业从源头避免违法,实现“事前预防”,更符合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也降低了社会总成本,减少执法资源消耗与企业损失。同时,激发企业内生合规动力,从“被动防御”转为“主动合作”,实现从“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转变,符合法治精神的实质。
“应约执法”通过信赖保护的承诺、受益性行政的供给、程序正义的保障,重构政企关系。它证明:当执法从“高悬的利剑”变为“可及的服务”,当企业从“监管对象”转为“治理伙伴”,环境治理现代化便有了坚实的制度支撑。福建生态环境部门“应约执法”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这也正是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的深刻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