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 法治

湖南修订湿地保护条例

从源头遏制擅自占用、过度开发

《中国环境报》(2026年02月09日 第006版)

  本报记者陶佳长沙报道 2026年1月起,新修订的《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系统构建“总量管控—名录管理—规划引领”的法治框架,标志着湖南湿地保护进入全域覆盖、分级负责、规划先行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湖南湿地资源禀赋优越,已逐步建立起两个国际湿地城市、5处国际重要湿地、5处国家重要湿地、47处省级重要湿地、70处国家湿地公园的分级分类保护格局,湿地面积稳定在2033万亩。

  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属地保护管理主体责任,应建立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监督管理,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和水利等11个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职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同时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纳入湿地保护协助体系。

  新条例将湖南省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占用省级重要湿地需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占用一般湿地需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通过总量管控和分级审查,突出湿地面积总量刚性约束,从源头遏制擅自占用、过度开发等无序行为。

  新条例明确了监管责任:推行委托执法模式,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设施、修复湿地,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以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为抓手,优先推进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修复工作。

  新条例新增两项专项保护内容:针对洞庭湖湿地,强化水情变化对湿地功能影响的监测与研究,科学实施洞庭湖湿地保护修复重大工程;针对八公顷以下生态功能严重受损的小微湿地,通过采取生态保育措施恢复其生态功能,切实破解重点区域和特殊类型湿地的保护修复难题。

  新条例首次明确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专门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创新生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支持洞庭湖区推动芦苇和南荻的无害化、全量化、高值化科学利用,培育观鸟品牌;鼓励社会力量及政府购买湿地生态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展湿地碳汇监测、交易等活动,实现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