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我国第二部“法典”呼之欲出。从分散立法到系统集成,这部“集大成者”将如何重塑生态治理格局?如何为“十五五”绿色转型提供刚性法治支撑?面对落地执行的衔接挑战,又该如何破题?本版为此采访多位相关专家学者,解读这一“法典”的时代意义、制度创新与实践路径。
从“分散应对”迈向“系统治理”
——相关专家解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与时代价值
◆本报记者陈媛媛
将环境保护立法法典化有何深远意义?相比分散立法,法典化具备哪些独特优势?近日,记者采访了多位深度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专家学者。
生态文明制度的“集大成者”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更是以法治之力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举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作为法典编纂的积极推动者和参与者之一,对其意义给予高度评价。
王灿发指出,法典对于破解生态环境治理难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将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制度支撑与行动遵循。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陈海嵩全程参与了相关工作,他同时担任“走近环境法典”编写组负责人。在他看来,这项系统的重大立法工程,核心在于通过权威性法典的方式,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全面确认下来。
“这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使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更为完善,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陈海嵩强调。
在国际视野下,这部法典同样意义非凡。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中国没有照搬西方模式,而是采取了“适度法典化”路径,体现了立法的务实与前瞻,既保持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又为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留有空间。
“特别是‘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将发展问题与环境问题统筹解决,为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道路贡献了中国智慧。”秦天宝说。
从“分散应对”迈向“系统治理”
“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性在于‘中国特色、时代特点、人民意愿’,核心优势在于‘系统集成’,未来的实施方向是‘全面深化’。”陈海嵩总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也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法典既是对我国30余部生态环境单行法的系统整合,更是立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的制度创新。
“将众多的单行环境立法编纂为生态环境法典,相较于分散单行的立法具有显著优势。”王灿发说,法典可以通过体系化整合,消除单行法碎片化、规则冲突与重复立法的缺陷,确立统一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同时贯彻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与系统治理的理念,能够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有利于统一执法与司法适用标准,降低法治实施成本,加大公众环境权利保障与违法追责力度,并提升环境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秦天宝认为,这部法典的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深刻体现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分散应对”向“系统治理”的根本性转变。它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价值主线,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融入法律规范。
“这种倾向表明,我们不再满足于对环境污染的被动应付,而是通过体系化的制度安排,主动塑造绿色低碳发展的新格局,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协同推进。”秦天宝说。
前瞻性突出,回应新型生态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对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秦天宝认为,法典与“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同频共振,共同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法典为“十五五”时期相关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最可靠的法治轨道,特别是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循环经济等规定,为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提供了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从长远看,法典奠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四梁八柱”制度根基,形成了以总则编为统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协同推进的系统格局,确保美丽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法典前瞻性突出,回应了新型生态挑战,为今后进一步立法预留了空间。王灿发介绍,法典立足当下、着眼未来,主动回应了新型生态环境问题,其中包括:新增受控热核聚变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适应新能源技术发展需求;强化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新三样”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责任,贴合产业发展实际;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明确国家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综合治理,同时预留制度弹性,为未来技术创新、政策完善与国际合作提供了开放兼容的法治空间。
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多位专家指出,法典正式施行后,执法、司法、守法三个层面都面临着繁重的解释适用任务,其中地方立法的清理与调整最为紧迫。
陈海嵩强调,“适度法典化”意味着《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后,全国各地大量直接依据原有单行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立法依据将发生改变。相当部分条款可能与法典的精神与规定产生冲突或不适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检视与调整,亟待系统性、分步骤推进各地生态环境地方立法的清理、修改等工作,确保国家法治统一。
“这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没有直接的经验可以借鉴,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目前,陈海嵩带领的研究团队已经展开相关前期工作,并在初步评估中发现了诸多疑难问题,将持续跟踪、展开深入研究。
“此外,在法律适用衔接过程中,执法、司法层面可能会面临不熟悉、不适应的问题。长期以来直接援引的法条‘找不到了’,这就需要打破旧习,加大学习力度,深刻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内在逻辑和规则构造,适应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的新要求。”陈海嵩认为。
多层面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副研究员张忠利
◆本报记者刘阳
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重要立法项目,生态环境法典将为未来中长期生态文明建设奠定怎样的制度根基?如何打通落地执行中的难点与堵点?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张忠利。
筑牢绿色发展法治根基
中国环境报:您认为生态环境法典将如何为“十五五”时期的相关部署提供支撑?
张忠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专门部署“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并从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等四个方面明确具体任务,而生态环境法典正是落实这些部署的重要法治保障。
首先,法典草案明确了国家规划体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的国家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生态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为“十五五”时期相关部署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其次,法典草案的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与“十五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高度契合,能有效保障规划落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而法典草案明确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融入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以及2030年碳达峰目标实现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
最后,法典草案将为在生态环保领域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法治支撑。“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 提升数智化发展水平”,法典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上传更新数据。另外,法典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增强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性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将为我国未来中长期的生态文明建设,奠定怎样的制度根基?
张忠利:长期以来,生态环境领域在流域治理、“三水(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等方面存在“九龙治水”问题,影响治理效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在此背景下,法典草案从多层面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增强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在法律原则层面,法典草案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系统治理原则,要求尊重生态规律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这也是陆海统筹战略的底层逻辑。
在政府职责层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压实跨区域、跨领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责任。
在法律机制层面,法典草案规定了林长制、湖长制,以及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跨区域联合保护、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等机制,为解决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
在具体制度层面,法典草案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针对重点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修复制度。
打通落地执行的难点、堵点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将如何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中国经验与中国方案?
张忠利:首先,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这在世界范围内属首创,是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制度化体现。其实施将以碳达峰碳中和为核心,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世界各国通过立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其次,面对全球性气候变化问题,法典草案明确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既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也为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贡献了中国方案和智慧。
中国环境报: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您认为在落地执行层面,最需要优先打通的难点与堵点是什么?
张忠利:首先,配套立法需及时跟进。法典草案不少规定仍然具有较强政策性,比如,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气候变化相关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其落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单行法和配套立法的完善,若配套不到位,可能导致法典部分条款悬空。
其次,需理顺“双法源”立法安排的衔接问题。法典草案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的体例设计均属于“双法源”的立法安排,即以生态环境法典方式将国家战略和政策法律化,形成具有基础涵盖力与综合协调力的框架体系。同时,针对处于复杂、变动状态的局部领域则选择通过单行法对法典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从而降低法典封闭、僵化的弊端对特定领域生态环境立法供给灵活性需求的不利影响。在法典颁布后,这两编对应的单行法及其下位法,都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完善,避免重复立法或与法典冲突。
此外,法律责任体系需进一步健全。目前法典草案中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有限,未来需通过制定、修改相关单行法,充实强化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典规定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