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 法治

法典为“三同时”制度划定全环节法律红线

《中国环境报》(2026年03月23日 第006版)

  ◆江敏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监管的核心制度之一,其核心功能是从源头防控污染,要求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并非简单的三项并列要求,而是按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先后顺序逐步递进、环环相扣的法律逻辑闭环体系,其中“同时设计”更是将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污染防治设施要求具象化到设计文件的关键环节,是后续“同时施工”得以开展的基础与前提。

  笔者多年来经办了大量“未批先建”且“未验先投”的行政处罚案件,发现诸多法律适用的困惑问题。如有些建设单位虽名义上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但因缺乏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与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文件的比对依据,难以认定其是否真正建成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即便能够认定相关设施已建成,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认定其“未验先投”也存在逻辑自洽的问题。

  追根溯源,此类问题的核心症结在于现行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法律责任设定上存在漏洞,即重投产使用环节的监管与处罚,轻设计施工环节的约束与规制,弱化了“三同时”制度从源头防控污染的核心功能。

  对此,生态环境法典第1100条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系统性规定,针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情形,与“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形设定了同等的法律责任,让“三同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成为建设单位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实现了从项目设计到施工再到投产使用全流程、无死角的法律责任全覆盖。

  综上,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第1100条对违反“三同时”制度法律责任的重构,兼具实用性与可操作性,是“宝藏条款”之一。该条使得“三同时”制度的闭环监管真正落地,必将更有力地发挥其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核心功能。

  作者单位:广东敏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