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版 观点 

规范信用修复机制 推动企业积极整改

《中国环境报》(2026年04月15日 第003版)

  ◆游鹏晓

  4月1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信用修复的总体要求、失信信息分类标准与公示期限、修复办理流程、监督管理和诚信教育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的当下,这项制度的落地正当其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如何让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形成治理合力,如何让制度有约束、让企业有出路,值得思考。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由有关方面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并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给知错能改的市场主体一次重回正轨的机会。这一制度能够推动实现从“有错皆惩”到“过罚相当”的转变,让惩戒与修复并行、约束与激励并重。

  生态环境领域对信用修复的需求尤为迫切。近年来,一些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后,在贷款、生产、项目申报、政策扶持、融资等方面处处受限。有的企业因环境信用等级下调,被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库,抽查检查频次增加;有的企业因环境信用问题贷款受阻,在行政处罚公示期内无法申请政府相关项目,经营压力较大。

  惩戒的目的在于督促整改,信用修复制度为这类企业提供了纠错的通道。安徽芜湖某公司因超标排放废水被评定为C级“环保警示单位”后,贷款受限、项目申报受阻。企业主动缴纳罚款、完成整改,并组织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公示期满后完成信用修复,后来通过不断科技创新,成功获得“专精特新”企业称号。浙江宁波鄞州某公司因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后,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完成整改,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顺利移出失信公示名单。这些案例说明,信用修复不是对失信行为的“洗白”,而是对积极纠错者的正向激励。

  生态环境部明确提出,要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制度,引导企业“应修尽修”。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已经在信用修复方面开展了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内黄分局推出“两书同达”机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形成“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的流程闭环。

  信用修复实现了惩戒与修复的统一。失信惩戒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信用修复为纠错企业打开大门,使其通过整改重新获得市场信任。《办法》明确,失信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公示期限:轻微失信原则上不公示或最长公示3个月,严重失信公示期限为1年—3年。对存在主观故意、性质恶劣的严重失信行为,修复条件更为严格。这提醒企业,信用修复是给纠错者以机会,而不是给恶意违法者以侥幸。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推动企业从被动受罚转向主动守法,从“要我治污”转向“我要治污”。希望随着信用修复制度的全面落地,更多企业能够主动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加快绿色转型,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