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版 攻坚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构建全过程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中国环境报》(2026年04月15日 第005版)

  本报记者陶佳长沙报道 湖南省近日发布《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监测监管体系,持续强化污染物源头防控,深入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十四五”期间,湖南省已完成包括湘资沅澧干流和洞庭湖等在内的16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排查,并基本完成监测溯源、分类整治等工作,目前正在开展全域排查整治行动。

  “十五五”期间,湖南省全域排查出的排污口主要集中在县城、乡镇和农村区域,相较于此前以城市为主的整治对象,面临管网基础薄弱、监测能力不足等挑战。例如,排放标准体系不完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等类型缺乏明确排放限值,监管执法依据不足,监管手段也相对落后,基层仍依赖“人海战术”撒网式监管的人工巡查为主,在精准溯源、隐蔽排污排查、间歇性排放监控等方面现代化技术应用不足,难以实现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精准识别和有效监管。

  为解决管理难题,《管理办法》明确,由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或登记、污染治理、规范化建设、自行监测以及运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管理办法》将入河排污口分成重点、简化、一般监管3个级别,明确日常监测监管频次以及规范化、智能化监管系统建设标准,构建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监测监管体系。在排污口分类的基础上,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入河排污口实行登记管理。

  为推动以测促管,《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的,责任主体应加密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用于环境监管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