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 法治

生态环境法典有望破解针对VOCs排放“开窗关窗”难题

《中国环境报》(2026年04月30日 第006版)

  ◆江敏

  挥发性有机物(VOCs)广泛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原辅材料与产品中,部分品类具有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特性。企业在含VOCs原辅材料与产品的生产、使用作业场所,究竟应当开窗还是关窗作业,如何平衡生产经营、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者健康保障的关系,长期以来是困扰企业生产运营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监管的突出难题。

  近日,司法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执法标准的意见》(司办通〔2026〕26号),直面企业在封闭或密闭作业场所排放污染物时“开窗还是关窗”的核心痛点,明确了执法适用标准与指导原则。

  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214条,针对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是否需在密闭空间、设备中作业,以及是否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前置依据。结合执法与实务操作需求,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层面理解与适用。

  首先,密闭空间不等同于封闭空间。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密闭空间是指通过完整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与周边环境阻隔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正常进出,以及依法设置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洞应当持续保持关闭状态,并非绝对全封闭,核心是实现无组织排放VOCs的有效收集与处理。

  其次,生态环境法典第214条所指“国家规定”,根据立法法、标准化法等法律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被法规直接规定或间接引用的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为执法与企业合规提供了清晰、规范的依据。

  当前,已有地方性法规对VOCs管控作出先行规定。如《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6条,要求涂装、印刷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与服务活动,优先选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与低排放环保工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作业,并安装使用符合防爆、防静电要求且治理效率达标的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无法密闭或不宜密闭的场景,需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这一条款从源头管控、安全优先、技术规范、执法可操作性等维度作出细化安排,为破解针对VOCs排放“开窗还是关窗”难题提供了地方立法样本,体现了污染防治应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方针。

  作者单位:广东敏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