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阳
“案件查了,笔录做了,案情报告写得清清楚楚,怎么到了刑事那边证据就‘不够用’了?”这名执法人员的困惑,道出了众多基层生态环境执法者的心声。
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过程中,证据转化一直是核心难题。为何行政程序中看似“铁板钉钉”的证据,到了刑事程序就难以实现转化?又该如何搭建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桥梁”?记者围绕相关问题走访了基层执法人员,探寻问题的答案与破解之道。
证据“够行政、不够刑事”的根源是什么?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谦谦表示:“我近期了解到的两起案件,都是当事人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交至公安机关。然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证明标准,最终撤案并将案件反向移送回行政机关。”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危险废物时,有完整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案情调查报告,当事人对倾倒行为也供认不讳,从行政执法角度看,证据已相当充分。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对于“危险废物”的定性,虽有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却缺乏专业机构对废物成分的检测报告;对于“3吨以上”的数量认定,仅凭现场估算和当事人陈述,没有经过法定称重程序固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没有土壤、水体等方面的监测数据支撑。最终,该案因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证明标准而被撤案。
这表明,行政执法中足以定案的证据,在刑事司法视角下可能仅仅只是“线索”,需要进一步转化为“定案根据”。
王谦谦向记者介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证据证明程度的要求存在很大差异。刑事司法秉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各类证据紧密相连、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只要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点,就会阻碍案件定罪。而生态环境执法在“过错推定”的基础上更多倾向于参照民事诉讼,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这就导致部分行政证据转化后难以达到刑事司法证据认定的要求。最终,不少案件依照“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被退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八类法定证据类型,并对各类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形式有严格要求。而生态环境执法中对证据类型的把握更为灵活,大量依赖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调查报告等行政文书。当上述证据进入刑事程序时,证据类型错位问题便凸显出来。”王谦谦认为,比如,第三方危废处置单位的称重报告,若不符合刑事鉴定意见的制作规范,极有可能被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
上述问题导致一种尴尬局面产生,即行政执法阶段积累的大量证据材料,进入刑事程序后面临“二次筛选”,部分材料因类型不符被排除,致使案件证据体系出现断裂。
言词证据到刑事阶段为何频频“失效”?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凌云介绍:“我们问话是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一旦知道案件要移送公安、可能留案底时,在公安再次讯问时大概率会翻供。而且我们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基本上是从去现场开始就要求行政相对人马上进行治理和修复。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污染现场早已不复存在,加上没有口供,证据链很可能不完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原则上以转化为原则、不转化为例外。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查处时,会让其有所警觉。两次收集证据之间的时间间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弥补漏洞、串供和“打点证人”的机会,待公安机关再次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往往极力为自己辩解。
王谦谦也指出,当事人在行政执法阶段作出的陈述,进入刑事程序后频繁出现翻供,给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带来很大干扰。
“在一起涉刑案件中,当事人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询问时,承认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对数量、来源、去向均有清晰陈述。案件移送公安后,当事人全盘翻供,辩称‘当时没听清楚’‘是执法人员让我签的字’。”王谦谦介绍。
最终,公安机关认为,行政询问笔录在刑事程序中无法等同于侦查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且侦查阶段未能取得新的有罪供述,全案证据无法形成排他性结论,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撤案。
如何破解证据转化困局?
“行刑证据转化的难题,本质上是两套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差异在操作层面的投射。破解之道不在于降低某一方的标准,而在于建立有效的‘翻译’与‘桥梁’机制。”王谦谦表示。
“为了破解这一困局,我们发现涉刑案件时,通常会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固定证据。”王凌云补充道。
王凌云去年办理的一起案件,线索来源于市生态环境局的大数据筛查。市生态环境局发现一家企业排放数据异常:每当污染物浓度快要突破超标临界值时,数值就会急剧下降,回到达标线内,这种“悬崖式”波动很不正常。带着这个疑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到现场突击检查,果然发现了人为操纵监测设施的痕迹,涉嫌刑事犯罪。
“但当事人拒不承认,我们询问了两个小时都没有突破,案子一时陷入僵局。”王凌云说。
执法人员立即上报这一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出面与县公安局协调,很快属地派出所就派了两名民警过来协助。行政相对人被请到了派出所的询问室,公安机关严肃的办案环境给了他极大的心理压力,几分钟后就全盘交代了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事实。
“正是因为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就参与询问并制作笔录,这份口供没有出现翻供或证据资格争议。公安机关的前置参与,直接将证据固定在刑事轨道上。”王凌云说。
在客观证据固定上,公安机关的取证思维也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深受启发。王凌云介绍:“过去拍现场照片,我们习惯‘见物不见人’,只对着被破坏的监控管线、采样管路做客观记录。公安民警到场后马上提出建议:让当事人站到犯罪现场,手指着自己破坏的监控系统管线,执法人员拍照固定,并在照片上直接标注‘某某破坏该管线’字样,由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
这张“指认现场”照片和配套的指认笔录,把行为人、行为对象和具体行为牢牢锁定,事后当事人再想辩解“管线不是我破坏的”或者“我只是路过”,基本没有可能。这种将言词证据与客观物证结合固定的方式,有效防止了后期翻供,现在已成为王凌云所在部门办理涉刑案件的标配做法。
王凌云进一步介绍:“为了畅通行刑衔接机制,我们市局牵头每年开一次联席会,司法机关全程参与。工作人员互相都有联系方式,形成了默契和共识。遇到污染环境的线索,只要我们与司法机关沟通,他们都会很快派人来介入,同步开展调查询问,指导我们收集证据。”
与司法机关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邀请其定期指导执法工作,核心价值在于“前置把关”——让刑事司法的证据审查视角提前介入行政执法环节,帮助执法人员理解“什么样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才算合格”。
“要在更高层面推动行刑证据转化规则的细化。”王谦谦建议,要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刑事转化程序,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监测报告等行政文书的刑事证据资格,建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环境违法案件侦查的触发条件和协作规程。
“唯有制度衔接顺畅,打击环境犯罪的法治合力才能真正形成。”王谦谦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