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郭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环境监测司于日前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了2013年第二期国家环保标准专题培训班。
记者了解到,围绕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抓紧推进了重点行业(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2011年至今已完成了火电、钢铁、焦化、玻璃、砖瓦工业和轻型车“国五”等11项新标准,大幅度加严了颗粒物等污染物控制限值,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供有力的管理手段。
目前,水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电池、锅炉、有色、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等标准(或标准修改单)已经报请行政审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25项重点行业(领域)排放标准制修订任务中的20项任务届时将完成。
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科学、全面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必须采用统一、严谨的监测与评价规范,本次培训的8项标准是直接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配套的环境空气监测与评价有关的技术规范。
其中,去年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仅适于单点、短期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动态评价,作用是为当地居民提供健康出行指引,不适用于城市(或区域)中长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本次培训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规定了开展中长期城市(或区域)环境空气状况评价工作的点位布设、达标统计等要求,这些要求与污染物项目指标、控制限值共同构成了国家环境法空气质量管理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等6项标准则补充、完善了现行国家环境监测标准中关于主要环境空气污染物手工、自动监测的各项技术要求,是环境空气采样、分析、测定的统一方法规范。
这位负责人强调,当前,环境空气质量是环境保护的焦点问题,《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配套排放、监测、管理标准是开展环保标准宣传培训工作的重点任务。要准确理解、正确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配套监测、评价标准,正确使用这些标准,提高实施标准的能力和水平。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和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解读了“大气十条”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新要求,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科技标准、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价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270多人参加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