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环保部门依法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保法规政策情况开展综合性督查,是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有利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环保工作;同时,搞好环保工作,也需要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近年我部组织对一些地方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取得很好成效。下一步,各省级环保部门也应加强“督政”工作,每年对行政区内不少于30%的地市政府开展综合督查,我部也将选取1~2个重点省份开展综合督查试点,并向社会公开综合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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