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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1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邵阳出台责任追究办法
规定存在五类情形将追责
 

本报记者刘立平 通讯员李柿琴 钱向平邵阳报道 湖南省邵阳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了《邵阳市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规定》),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责任、落实措施、追责情形和问责方式等,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

《办法》强调,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较严重后果和较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指出,较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情形包括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有一项连续两年下降,或有一项下降情节严重)的;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等5种。

《办法》还明确了较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和问责方式,进一步确立了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等原则。

《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对环保、发改等34个部门应履行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行了划分,并明确了8条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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