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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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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遗忘的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

 

左建华

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是环保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是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由于基层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工作的缺失,导致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整改到位,案件执行率偏低,影响到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同时也影响到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

我是一名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后督察在基层处于什么状况?

目前基层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后督察工作基本被忽略了。对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基层环保部门后督察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90%案卷没有后督察材料

由于后督察工作缺失,导致案件执行率偏低,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久拖不决,矛盾信访不断,这是基层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工作中十分普遍和突出的问题。就扬中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来看,90%的案件案卷中没有后督察材料,另有10%的案件,因为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通知监察大队提供后督察材料(一份现场监察记录);80%的案件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不及时或逾期。

2.后督察工作不规范

时间上不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而实际上,大多数基层环境监察部门后督察带有随意性,有的是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才进行后督察,因此也是严重滞后的。

文书格式上不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后督察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第八条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后督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 而实际上,大多数基层环境监察部门用“现场监察记录”代替《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也是不规范的。

后督察工作为何缺失?

1.缺了“后督察”三个字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环境保护部2010年1月颁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中没有“后督察”三个字。《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是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颁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比《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早一年实施,基层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都是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而忽视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2.基层环保部门不认真执行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对行政处罚后督察工作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和相关事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2012年颁布的《环境监察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关于后督察,虽然环境保护部有明确规定,但是基层环保部门没有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后督察如何规范?

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就如何加强基层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议环境保护部在行政处罚办法中增加后督察内容

环境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而纠正违法行为的手段就是后督察,因此,后督察是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行政处罚后督察工作,建议环境保护部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增加后督察内容,明确后督察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2.建议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后督察的督察

上级督察和指导是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行政处罚工作的督察,既要检查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是否正确、规范,也要检查后督察的执行是否及时、到位,并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环保部门后督察水平。

3.建议基层环保部门制定《环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基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环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从立案、调查、告知、听证、送达、后督察、执行直至结案、归档等,每一个环节,谁做?怎么做?何时做?都做出明确规定,规范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4.建议基层环保部门明确责任、限时督办

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工作,对于提高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效果、维护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层环保部门内部应当健全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基层环保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限时督办,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从而增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中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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