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教育
3上一版  下一版4
 
环境教育立法应尽早为之
立法保障 全面推进
建设大型生态文明教育场馆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下一篇4 2016年3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代表委员建议
环境教育立法应尽早为之

 

◆本报记者王琳琳

今年,不少“两会”代表委员针对环境教育立法提出建议,呼吁用立法的形式确立环境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推动全民环境教育工作,营造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3月9日,相关代表委员受邀参加了在京举办的“推动国家环境教育立法媒体交流会”。环境教育领域专家学者、基层工作人员、NGO人士等参加了会议。

立法可以确保科学、系统、长期、全面的环境教育得以实现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启阳集团董事长王麒今年再次针对环境教育立法提出建议。她表示,我国迫切需要一部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法,对全国环境教育的开展进行规范和指导。

“由于教育的缺失,我国民众总体而言环境知识缺乏,环境意识亟待提高,价值体系尚未形成,日常行为亟需规范,环境保护技术能力仍需提升。这都需要通过科学、系统、长期、全面的教育得以实现。”王麒说,如果把污染治理比作吃药治病,环境教育就是日常保健。二者不可偏废,后者更要尽早为之。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环保局原总工包景岭,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成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持同样观点。今年“两会”,他们也同样提交了关于加快国家层面环境教育立法的议案提案。

包景岭表示,当前国家正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文化的支撑,而宣传教育是文化的基础。包景岭在议案中提出,“环境教育法应对多个政府部门在环境教育开展合作和支援方面提出要求,确认民间环境教育团体的地位。同时,应在政府部门职责和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应确立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主管机构,同时规范和设立各级政府环境教育监督管理和执行机构。”

万捷表示,在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保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需要广泛传播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应尽快制定环境教育法,把公众环境教育作为一项投入少、收益高、可持续的环境治理工具,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

地方实践呼吁国家上位法

世界范围内,已有美国、巴西、日本、韩国、菲律宾等十几个国家针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极大推动了各国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公众对环保事业的热情与参与水平。美国环境教育法的通过甚至先于美国联邦环保局的成立。这些都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提供了借鉴。

在我国,不少地方也已先于国家层面开展了立法实践工作。宁夏、天津、洛阳、南京、哈尔滨等地先后针对环境教育出台法规和政府文件。实践表明,环境教育立法有力推动了地方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但同时也亟需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

天津市环境宣教中心主任郝未宁表示,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自2012年11月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可喜的”进展。3年来,天津市成立了市区环境教育领导小组,改变了过去环保部门唱独角戏的状态,统筹规范了区市环境教育计划,持续开展了环境教育宣传周活动、环境友好型创建活动。此外,天津市环境教育培训工作实现了规范化,环境宣教队伍得以加强,宣教经费也得到了保障。

但是,郝未宁同时表示,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总感觉势单力薄、独木难成林。比如统筹协调的体制机制还需完善、资金的保障力度还有待加强、区县一级的落实还需推动等。

哈尔滨市2015年3月出台了《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办法》。谈及《办法》出台前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工作情况,哈尔滨市环境宣教中心主任杨晓娣说:“以前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单一,内容和形式传统、简单。对机关、事业、企业、社区等社会公众的教育,每年仅通过地球日、环境日开展纪念活动,一次性特点明显,没有完善的环境教育机制体制做支撑,全民环境教育目标难以实现。”

杨晓娣介绍,《办法》出台后,快速破解了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工作没有抓手的尴尬局面,呈现出覆盖面广、持续性强、影响力深的良好效果,教育内容越来越丰富,更贴近市民,形式灵活多样,全年持续开展。

不过,杨晓娣表示,由于《办法》的级别较低,也凸显了一些问题,如没有执法监督、执行力受到限制、约束效果较弱等。“这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国家层面尽快制定专门的环境教育法,支持和指导地方的环境教育工作。”

立一部什么样的环境教育法?

媒体会上,来自企业、NGO和高校的多方嘉宾学者也表达了对于国家环境教育立法的支持,认为环境教育法应明确环境教育对象,保证公众参与,发挥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的作用,这应作为环境教育立法的重要原则,也是环境教育立法的最终目的。

致公党四川省委法制建设委员会主任沈尤表示,环境立法要将环境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提到足够高度,通过强制性规定,采取科学、系统、持续的措施,全面推进环境教育事业。

环保法领域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则从学者的角度对环境教育立法提出了建议。他认为,环境教育法应该在环境教育人才的培养、环境教育合作机制等方面有相应规定。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则从推动主体、涉及人群以及前瞻性等角度阐述了他心目中的环境教育法。关于环境教育的推动主体问题,张伯驹表示,目前很多从事环境教育的机构并不属于教育部门体系,未来这个行业由谁来抓、由谁来推动、由谁来做认证等问题会决定和影响着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立法中应体现环境教育“全民教育”或“完整教育”的特性。近两年来,参加自然之友“盖娅自然学校”自然体验师培训的人群来自环保工作者、公园旅游行业以及农业、培训行业等,涉及方方面面,体现了环境教育多元化、多样性的需求。

张伯驹表示,环境教育立法应该有足够的前瞻性,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合,推动公众在各层级各地各领域都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选择。“如果只是着眼于当下问题,效果可能还不如制定环境教育十条来得快。”张伯驹说。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