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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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出台办法禁烧秸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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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4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唐山出台办法禁烧秸秆垃圾
露天焚烧最高将处2000元罚款
 

本报通讯员张铭贤 赵丽辉唐山报道 在河北省唐山市,今后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将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唐山市秸秆垃圾禁烧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并开始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在唐山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

《办法》规定,在唐山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环保或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 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鼓励群众举报露天焚烧行为。按照要求,唐山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公开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对于经查实的露天焚烧举报人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唐山市委农工委、唐山市环保局也要公开举报途径,对于举报的露天焚烧问题要及时转交有关地方查处,并对查处、奖励情况进行监督。

《办法》明确提出,要加大对露天焚烧监管的问责力度。对于出现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问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对于露天焚烧问责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唐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据了解,《办法》自实施以来,唐山市纪委监察局对《办法》出台后仍然存在露天焚烧秸秆问题地方的监管人员进行了问责,共涉及7个县(市、区)30人,其中县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17人、科级以下干部1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8人,其他组织处理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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