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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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贵州黔东南州法院对违法采矿案做出终审裁定
非法占地者被判拘役5个月

 

本报讯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孟某未办理林地征收征用手续违法采矿占用林地26.7亩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榕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初审判决(〔2016〕黔26刑终字第60号)。被告人孟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孟某系湖南新邵县人,初中文化,于2008年11月1日与夏某、孙某、李某合伙租用何某位于榕江县古州镇仁育村的左家湾责任山约11亩,开办双发石场。之后,孟某又将刘某开办的16.39亩砂石场接手经营。为进一步扩大经营,双发石场租用与之相邻的同姓孟某4兄弟责任山7.44亩开采砂石,主要由孟某经营管理。2013年5月8日,榕江县林业局通知双发石场补办相关林地征收征用手续,孟某仍未办理,继续利用林地非法采砂石长达一年多。

2013年,双发石场申请延期采矿权,经榕江县国土局报榕江县政府同意其延期开采两年,延期时间从2013年12月14日算起。孟某经营的双发石场虽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但在没有向林业部门申请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便进行砂石开采,导致这片山林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孟某经营的双发石场开采砂石占用林地总面积26.7亩,其中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开采面积为6.16亩,超范围开采面积为20.54亩,另外,在采矿许可范围内有22.79亩尚未开采。依据以上事实,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吴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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