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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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境宣教如何规范高效开展?
对策建议:做好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基石,创新内容形式
天津市二恶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化学品减排宣传活动走进社区,面向居民普及污染防治知识。资料图片 来源:天津市环保宣教中心
 

◆本报记者李军

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环保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引导、支撑和保障作用。专家表示,随着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宣教工作应该紧跟中央的部署,率先贯彻国家战略意图,走在环境保护工作的前头。

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以下简称 《纲要》),对“十三五”时期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未来各级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指导。《纲要》落实关键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创新也在基层。那么,如何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基层环境宣教工作,把《纲要》落到实处?

基层环境宣教工作面临诸多困境,制约了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环境宣教工作伴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走过了40多年不平凡的历程,一代代环境宣教工作者勤奋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为我国环保事业发展发挥了开路先锋的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正如《纲要》所指出的,环境宣传教育的现状与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在应对公共事务、与公众有效沟通等方面能力不足;二是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适应性不足;三是宣传教育手段创新突破不足;四是生态文化产品供给能力不足。

这些不足,有的是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有的则是长期存在的痼疾,需要不断改革创新加以解决,特别是基层环境宣教工作面临不少难题和困境,亟须破解。

从事20多年环保工作、有着多年基层宣教经历的江苏省靖江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主任刘茂峰对此深有体会。他向记者表示,基层环境宣教工作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是全国环境宣教体系的重要基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职责、体制和法治等困境,制约着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刘茂峰表示,长期以来,基层环境宣教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缺乏统一的规范,环境宣教工作往往与其他职能工作相互交织、互相融合,很难明确界定。

事实确实如此。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的地方将环境宣教的外延不断扩大,只要涉及到宣传或教育的工作,一股脑儿划归宣教机构,甚至将公文写作、生态市创建等也纳入宣教工作范围。有的地方则将环境宣教的内涵不断缩小,局限于每年组织开展1次~2次宣传活动。这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状况,让基层宣教工作往往无所适从、难取实效。

体制机制不完善也长期困扰着基层环境宣教工作的开展。刘茂峰坦言,当前基层环境宣教的机构建设进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环保部门的重视程度,而非来自于环境宣教发展的刚性要求。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仍有很多地方没有独立的环境宣教机构,一些地方由办公室代行环境宣教职责,一些地方将环境宣教和法制、生态、科技等职能科室合并,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独立的环境宣教机构,编制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等。

对此,刘茂峰表示,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宣教工作在整个环保工作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造成了“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不利局面。

此外,环境宣教工作还面临着法治困境。40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修订了上百部环保法律法规,但是环境宣教的立法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关内容散见于各类环保法律法规之中,而且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居多,指导实际工作的条款欠缺。

例如,新闻宣传如何收集素材、联络媒体、审核内容、公开发布,环保舆情如何监控、应对、回复,宣教活动如何策划、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都没有形成系统化、专业化的规范要求,往往依靠各地在工作中自行摸索。

“基层环境宣教工作缺乏科学的程序规范和严格的标准评判,难以实施精细化管理和定量化考核。”刘茂峰说。

落实《纲要》,需做好顶层设计,立足基层实际,完善体制机制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纲领性要求,是破解基层环境宣教工作困境的总钥匙。刘茂峰认为,“十三五”环境宣教工作,应紧紧围绕《环境保护法》和《纲要》要求,着力搞好顶层设计,更要立足基层实际,完善体制机制,夯实环境宣教工作基石。

刘茂峰表示,环境宣教要突破瓶颈、取得实效,应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明确定位环境宣教工作职责,分类细化具体工作内容。

在环保部门内部,宣传教育是环保系统每个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共同责任,而环境宣教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宣教工作高效开展,并非对每一项涉及宣传教育的工作,事无巨细大包大揽。

在全社会层面,应科学区分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等的环境宣教职责,将环境宣教的工作重心放在发挥环保部门优势、整合社会资源上,调动各方力量,宣传普及环保知识,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发展,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在环境宣教机构建设方面,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对各级环境宣教机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具体执行情况参差不齐。

刘茂峰认为,当前迫切需要结合环保工作新形势,制定全国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环境宣教机构建设标准,并督促各地切实执行到位。特别是对没有按照规范设置环境宣教机构的基层环保部门,要加大督促力度,防止在机构建设这个基础性保障上出现“破窗效应”。

同时,应编制全国统一的环境宣教岗位责任书,明确列出环境宣教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定编定岗,定员定责,确保每一项具体工作都落到实处。

刘茂峰还表示,环境宣教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有自身发展的科学规律,需要有一个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必须构建一个高效完善的法治运行体系。

他建议,加快推进环境宣教立法工作。一方面做好顶层设计,加快制定国家环境宣教基本法,从政府、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各个层面,明确环境宣教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对资金投入、组织实施、社会参与、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确保环境宣教工作依法开展。

另一方面夯实制度基石,建立健全各项环境宣教工作机制,形成配套法规体系,明确每一项具体工作的内容、要求、标准和流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推动基层环境宣教工作步入规范高效轨道。

基层环境宣教需实现三个转变

“县级环境宣教人员由于兼职的多、专职的少,加之媒介缺乏,普遍开展的不十分活跃。”河北省海兴县环保局副局长杨新港表示,落实好《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各项任务目标,当前基层环境宣教工作应实现3个转变。

环境宣教对象要由以企业为主向社会各阶层转变。杨新港表示,以往基层环境宣传教育侧重企业人员,环保部门或以会代训,或环保工作人员深入企业现场说法,宣讲环保政策,阐述环保形势,传授环保知识,促使企业法人代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强化环保认识、重视环保工作,达标排放、合法经营。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环保工作的社会关注度和敏感性日益增强,这就迫切要求宣教工作切实扩大对象群体。杨新港表示,环境污染防治人人有责,没有旁观者,都是主力军,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因此,应全党动员、全民发动,打一场污染防治的人民战争。

环境宣教内容要由以法规为主向全面综合性内容转变。以往基层环境宣教内容主要是环保法律法规,随着形势的变化,需要扩充内容。如雾霾天气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绝大部分公众并不了解雾霾天气如何防治。这就需要环保部门加强宣传,号召大家节能减排、低碳出行等。

环境宣教载体要由以传统方式为主向多媒体融合转变。目前,基层环境宣教方式还多是传统的标语,大多数活动都集中在“6.5”环境日等重大环保节日举办,这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和受众的需求。应创新载体,通过文艺演出、手机短信、微信、电视文字滚动广告等形式,通俗易懂,让群众听得懂、看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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