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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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司法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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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绿色司法的有益尝试

 

◆秦天宝

本案的审理判决反映了绿色司法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通过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受理,积极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而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在案件审理、法律适用、责任划分、损害鉴定等环节,代表了我国审判机关在审理环境案件包括噪声污染纠纷案件上的原则和依据。不仅体现了我国环境司法在公众环境权益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为我国今后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中,噪声污染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依法受理环境案件。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各级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环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解决环境纠纷开始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

作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起噪声污染案,本案体现了随着我国环境法治的建设与发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始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不仅决定了案件审理和最终判决的合法性,也对公众受损环境权益的救济具有较大影响。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都为人民法院审理环境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就本案来看,二审法院把适用法律问题看作是一个案件争议焦点,并且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在法律适用层面反映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要求和趋势,即依据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对相关环境案件进行审理。

合理确定侵权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侵权责任认定应同时满足3项条件,即环境侵权的行为、环境损害的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本案作为一起噪声污染案件,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应对被告的噪声污染、因噪声污染对其造成了损害、噪声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应对噪声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科学鉴定环境损害。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加之专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共同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提供了保障。

但是,由于环境侵权损害具有隐蔽性、持续性和扩张性等特征,并且目前我国也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对环境损害鉴定进行具体规定,造成司法实务中的环境损害鉴定面临较大阻碍。

而作为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法院最终的判决与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存在着较大差距,二审法院对此问题的判决意见则诠释了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环境侵权损害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结合原告招待所的地理位置、行业入住情况及装修状况,被告噪声超标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计算出原告较为合理的权益损失的办法。但是,二审法院对缺乏资质的机构做出的损害鉴定结果和鉴定费用不予认可。

可见,虽然目前我国尚未针对环境损害鉴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作为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部分,审判机关充分发挥了司法能动性,综合考虑案件各种因素,利用多种手段,合理确定环境损害数额,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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