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环境管理-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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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洗衣物不会产生污染?错!
经过调查,苏州市区干洗单位一年排放VOCs总量可达40多吨
 

◆本报见习记者李苑

江苏省苏州市2017年将开展干洗行业淘汰整治工作,2016年开展的干洗单位实地摸底调查为这项工作提供了支撑。

2016年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苏州市部分干洗企业采用的设备缺乏必要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和处理装置,对干洗废弃物管理也有待进一步细化。

按照登记名单逐一实地调查420家企业

2016年7~9月,苏州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5个区的420家干洗单位进行了实地摸底调查。

调查根据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干洗单位名单逐一展开,并对未列入名单的单位进行了增补调查,通过发放统一的调查问卷,收集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记者在苏州市环保局看到了一张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调查表,包括干洗单位基本信息和VOCs产生及回收处置情况两大类,后者有环保项目审批情况、干洗设备、有机溶剂情况3项。其中,干洗设备情况具体到品牌、数量、购买价格、类型、容量、投入使用年份;有机溶剂则具体到种类、年溶剂使用量、运行工况、年产废溶剂量、废弃溶剂处置方式。

据参与问卷调查的工作人员介绍,填写好的调查问卷会请服装干洗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时对门面拍照留档。

苏州市工商局提供了638家干洗单位信息,调查在此基础上逐一实地核实,并根据其中420家正常经营企业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

调查发现,被调查单位中有干洗设备的店面总数为185家,共有197台干洗设备,其中开启式和半开启式干洗设备68台,占总数的34.5%,封闭式干洗设备129台。目前使用的干洗剂主要为石油衍生物和四氯乙烯,其中使用石油衍生物的有116家,占干洗单位总数的62.1%;使用四氯乙烯的服装干洗单位68家,占36.9%,其他占1.0%。

干洗单位VOCs排放总量约47.733吨/年

一位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干洗衣物时,干洗溶剂挥发会产生VOCs废气,产生污染的环节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是干洗机在干洗过程中的泄漏引起污染;二是干衣过程中没能完全把气流中的VOCs回收,在干衣结束后,开门取衣时会溢出机外产生污染;三是在干洗过程、溶剂再生过程、溶剂过滤过程中,衣物带来的绒毛,杂质等会形成干洗残渣,这些残渣在排到机外时造成污染。

工作人员介绍说,干洗机类型对干洗剂消耗量有较大影响,也会影响干洗作业运行时VOCs的产生量。衣物经过精洗脱液后要进行烘干,不仅是为了烘干衣物,主要是为了回收衣物中残存的溶剂,烘干设备使用加温器烘干衣物,之后冷却器使气流冷却,将溶剂蒸汽发生冷凝为液体溶剂,从而达到回收溶剂的目的。因此,对干洗设备实施密闭,并采用合格的冷凝回收设施,可以有效回收干洗溶剂,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减少污染排放。

一般情况下,不论开启式干洗机还是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的年使用量基本等于干洗VOCs排放量,由此可知这些干洗单位的VOCs年排放量。

调查显示,2015年,这些被调查企业干洗剂使用总量约47733千克,即这些干洗单位2015年VOCs排放总量约47.733吨/年,其中四氯乙烯干洗剂使用排放VOCs16.313吨/年,占34.17%;石油干洗剂的VOCs排放总量为31.42吨/年,占65.82%。

店主缺乏废气处理和残渣回收意识

本次调查发现,许多店主缺乏干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和干洗残渣回收等方面的环境意识。多数店主认为干洗机中的残渣只是一些毛线球、衣服上的脏东西等,并不涉及环境污染,因此,干洗店没有回收机制,缺乏对VOCs的相关管理。

问卷调查显示,目前这些干洗单位都没有回收设备。82.2%的干洗单位不清楚残渣及挥发气体产生量及处理方式,甚至不了解机器清理。对干洗残渣的处理方式,6.9%的干洗单位选择丢弃。9.5%的干洗单位在设备供应商清理机器时统一将干洗残渣回收,回收残渣的主要成分为油污类固废。另有1.4%的店家使用石油溶剂干洗机,在处理溶剂时选择加碳粉过滤,达到二次使用的目的,但使用后含有一定溶剂的碳粉依然是被丢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调查还发现,由于石油溶剂的干洗设备价格普遍低于四氯乙烯干洗设备,因此小型商户更愿意使用。但是石油溶剂的消耗量是四氯乙烯干洗设备的3~5倍,挥发产生的污染更大,且石油溶剂燃点低,易引起火灾。

一台干洗设备的使用年限是20年,一般情况下干洗设备的有效使用期约为10~12年,据调查显示,服务10年以上的老旧机器约32台,占设备总数的16%。使用超过10年的设备,会出现封闭性下降,溶剂消耗量增加的情况。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2017年苏州市将开展干洗行业淘汰整治工作。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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