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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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尘措施不到位且拒不改正
达州钢铁按日受罚88万

 

本报通讯员袁圆 记者王小玲达州报道 四川省达州市环保局近日对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钢”)拒不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88万元。

2016年11月8日,四川省达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和生产区域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达钢二次原料堆放场和一次料场的卸料场(临时堆放有块矿)的原料和焦炭堆放场的焦炭均露天堆放,未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防止扬尘污染,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对露天堆存的物料进行覆盖。

次日,达州市环保局向达钢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达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11月30日,向达钢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达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

该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达州市环保局于12月1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内容,对达钢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达钢的一次原料卸料场、二次料场的原料和焦炭堆放场的焦炭仍露天堆放,仍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12月2日,达州市环保局决定对达钢涉嫌拒不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一事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达钢焦炭堆放场、二次原料堆放场和一次料场原料堆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12月6日,再次向达钢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案调查结束后,达州市环保局案件审查委员组织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达钢拒不按规定防尘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达州市环保局对达钢从11月10日~12月1日(共22天)拒不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款88万元。

“除了罚款,我们再次对达钢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如果下一轮再复查,发现达钢仍然没有采取措施整改,我们仍将继续对其采取按日计罚,并且会采取其他更强硬的手段。”达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负责人表示,执法人员接下来还将对被处罚单位的整改情况再度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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