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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顺公司不服损害赔偿上诉
徐州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曹晓煜徐州报道 连续三年,江苏省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被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偷排浓度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2600吨。日前,这起偷排污水公益诉讼案二审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至2015年,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公司”)连续三年被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偷排浓度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2600吨。

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分别超过《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12.1倍、2.5倍、1倍。

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曾经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鸿顺公司罚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鸿顺公司将遭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中修复费用以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所确定的人民币26.91万元为基准的3~5倍确定。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环境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过错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生产经营情况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徐环公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被告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并承担公益诉讼人支付的专家费用3000元。

宣判后,被告鸿顺公司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2016)苏民终135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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