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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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连云港拓展修复性司法判决方式
尝试使用“劳役代偿”方式,当事人受到处罚还要去修复环境
 

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方帅 王从帅连云港报道 经济赔偿能力不足,被判提供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来弥补;私自砍伐163株树木,需要补种1940株树木来“赎罪”;污染环境,不仅罚到你肉疼,摧毁再犯的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严禁在一定期限内再从事相关行业……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不仅仅要处罚,让当事人不敢再犯,而且要思考如何弥补大自然的“亏损”。江苏省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尝试使用“劳役代偿”的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先后在29起资源环境刑事案件中适用修复性司法判决方式。

近日,连云港中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近年来连云港两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典型案例。

引导社会保护资源环境。连云港两级法院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公开宣判。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坚持修复方案向全社会公开。通过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公示,听取社会公众对修复治理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法院执行的全过程公开。

为保证环境修复判决的执行,连云港市中院在云台山风景区南云台林场建立江苏省首个环境司法执行基地,案件执行过程中,将环境修复金的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2013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召开资源环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3次,并公布典型案件30余例。

在每年的6月5日世界环境日,全市两级法院以走进社区、展板介绍、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宣传环境保护理念,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被告王某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王某某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购买工业废盐酸清洗石英石,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100余吨含酸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龙北干渠,导致龙北干渠及与其相连的卢沟河受到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51000元,用于对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二、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三、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为提起公益诉讼支出的费用35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采用虚假成本法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被告王某某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较单纯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

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9日~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砍伐杨树163株,造成的生态效益损失共计20715.7元。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林业局确认,涉案地块林地权属为国有苗圃。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2000元。二、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通过在指定地点补种3年生黑松苗1940棵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补种复绿已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

本案被告人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其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法院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确定由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补种树苗,并保证成活的方式进行修复,通过“补种复绿”的方式保障被破坏的林业资源得到修复。

被告人尹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初~7月30日,尹某某等六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从事流刺网生产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价值合计80余万元。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渔业技术指导站专家做出生态修复意见,六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海洋动物休养繁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其造成的损失需81900元。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尹某某、李某、秦某、秦某甲、李某某、秦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依法没收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六被告人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判决生效后,增殖放流工

作于2016年5月在上述海域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

根据渔业法律法规,国家确定了海域的伏季休渔时间和区域,以便于生态的自然修复。为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改善被六被告人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中国对虾苗可以有效地进行修复。

放流的具体数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各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综合予以认定,六被告人共同承担修复义务。同时,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判决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其破坏的海洋资源及生态环境。

被告人骆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初~4月18日,被告人骆某某、郭某某在无医疗废物加工资质的情况下,从山东等地购买医院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废物共计18.84吨。2014年4月18日被灌云县环保局现场查获。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骆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二、被告人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三、被告人骆某某、郭某某在刑满释放5年内禁止从事与排污工作相关的活动。判决后,两被告人均服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及废药物、药品等医疗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毁型等预处理和处置。被告人在居民区从事该类活动严重影响环境,已构成犯罪。对于多次从事污染环境行为的被告人,充分考虑其再犯的可能性,以“禁止令”的形式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的活动。法院与被告人户籍地和违法行为地的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监狱、社区街道等相关单位相互沟通,确保被告人“禁止令”的监管工作得到落实。

被告人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投标并中标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2014年5月~12月,三被告人故意违反设计方案规定,超深开采建筑用片麻岩和花岗岩,非法采矿矿石量316940.6吨。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价值3169406元。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罚金专项用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判决对三被告人科以较重的罚金刑,通过经济制裁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长期性、隐藏性特点,三被告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宜继续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以“禁止令”的方式避免其再犯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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