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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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颁布
实施重点保护区制度,强化政府目标责任
 

◆本报见习记者 熊争妍 通讯员 李丹

湖北省襄阳市日前颁布《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襄阳市被赋予立法权后首批获批的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之一。《条例》首次确定实施重点保护区制度,强化政府目标责任,依法加强流域治理,将于2017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汉江是长江最大支流,是襄阳市最主要的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及纳污水体。

为保护汉江襄阳段水环境,《条例》坚持可操作原则和问题导向,具有地方特色,亮点纷呈。

监管重点保护区

《条例》首次确定了汉江流域实施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制度,明确了重点保护区,包括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岸线两侧外各2000米;汉江支流岸线两侧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0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鱼梁洲和有行政建制村的汉江干流洲滩。

在以上区域内,严禁新建、扩建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区)及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禁设置垃圾填埋场等有毒有害物质贮存场所。同时,对重点保护区内已存在的以上项目,实施依法重点监管。

对于重点水污染企业,《条例》明确汉江流域内所有化工企业和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外已建化工企业和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转产或关闭。化工企业和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在进入工业园区前不得扩大运营规模。工业集聚区以外的企业,应当依法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环保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工业集聚区以外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录,工业集聚区以外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实施目标责任制

为解决汉江流域水环境管理中“政府职责交叉、权限不明”等问题,《条例》对流域管理的政府职责设专章进行规定,对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和环保、农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林业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独立条款明确规定其部门职责;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跨部门和跨行政区水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跨省行政区的水污染治理合作机制;明确了“水环境质量不倒退、优质水体比例不减少”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在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养殖项目。经批准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区)、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并对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水上餐饮、娱乐、旅游、运动等项目已经严重威胁襄阳市范围内汉江流域水体环境,这些问题向来是部门职责管辖的交叉区或“盲区”。对此,《条例》明文规定,禁止在汉江干流、支流水上从事餐饮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禁止在汉江干流、支流岸边从事洗衣、洗车、丢弃废弃物、堆放垃圾、修建厕所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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