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全市区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市、区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予以明确。
明确责任体系
《规定》明确,环保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定责、就近定责和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终身追究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保工作负总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政领导和责任人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重要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和重大环境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把环保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要建立健全环保工作追责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部门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把环保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运行、同检查、同考核。对本系统、本行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环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协调监督,消除盲区盲点,明确责任,把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企事业单位要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法律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保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明确追责情形
《规定》要求,要对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环境质量恶化”情形在内的4类情形,追究相关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对其他相关领导成员及其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要对包括“未按要求完成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或环境质量超标,不按规定制定达标实施方案的”情形在内的5种情形,追究相关地方的属地责任。
要对包括“擅自为未批先建(含已建成)或依法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的项目)办理审批、核准、规划、用地、供电、供水、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手续的”情形在内的6种情形,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要对包括“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超标排污的”情形在内的9种情形,追究企业事业单位责任。
《规定》提出,对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规定》执行;非国家机关任命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规定》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未到位的责任追究,应当依照开展调查、提出建议、移送办理、作出决定、落实责任追究决定程序进行。同时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