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地方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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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现场检查组 督办问题整改
7月起相关企业须持证排污
天津按照“三个一批”逐一整治
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天津港调整煤炭转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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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制定“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指导意见
天津按照“三个一批”逐一整治

 

本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天津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安监局和市中小企业局日前联合制定《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缔整治各类“小散乱污”企业,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8月底前基本完成关停取缔和治理改造

《指导意见》对“小散乱污”企业范围进行了明确,并提出,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加强监管一批的原则,对全市“小散乱污”企业逐一整治。关停取缔和治理改造工作,应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其余收尾工作在10月底前全部到位。

其中,“关停取缔一批”是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手续不全,使用淘汰设备,属于临建、非建,无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严格关停取缔。

“治理改造一批”是指,虽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情况,但不涉及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小散乱污”企业,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治理改造。8月底前,治理改造到位,经所在区政府审核,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严格监管一批”是指,在2017年4月15日前自行停产停业,环保设施齐全、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先进的合法合规企业,经所在区政府审核,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可立即恢复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各部门分工负责5项专项行动

《指导意见》同时部署了针对“小散乱污”企业的5项专项行动。其中,环境污染执法专项行动,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组织开展“小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排放达标等情况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整治无证无照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小散乱污”企业。

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综合执法局共同牵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督促各区集中力量,重点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行动。由市安监局牵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小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行动。对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企业,由所在区政府依法依规全面关停取缔。

“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各区政府应向社会发布“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通告,并制定实施辖区“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先停后治”和“三个一批”的原则,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明确责任,建立3级考核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要强化联合联动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对依法关停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或限制服务措施。

要严格督查考核,建立区、街(乡镇)、村(社区)3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确保“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成立市级专项督查组,自5月起,对各区“小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开展督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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