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周海燕海口报道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通过价格导向促进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 规定排污单位有被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评限批范围内等5类情形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办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有36条内容,分别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对象、排污权取得、有偿使用费标准、有效期限、有偿使用收入用途、交易平台、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在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方面,《办法》提出对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期满换证时,由排污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可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重新取得排污权。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方面,《办法》明确将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同时,《办法》还特别规定,排污单位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或限期治理任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被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评限批范围内的;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类产业的;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5类情形的,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