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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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天价赔偿案”涉案企业非法处置废酸再次被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判处赔偿1725万元修复费

 

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江苏省泰州“天价”公益诉讼案一涉案企业再次因损害环境被起诉。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判决,判处施美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725.03万元用于涉案地区的环境修复,并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用9万元。

曾因偷排工业废酸被判处赔偿846万元

这已经是施美康公司第二次因损害环境被提起公益诉讼。

2012年12月19日,一则“泰兴工业废酸偷排长江连续多年”的新闻,引发社会各界关注。2013年起,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三级检察机关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向偷排工业废酸的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索赔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此案因高额的索赔费用而被称为“天价赔偿案”。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诉6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其中施美康公司被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46.3042万元。

然而,就在上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施美康公司并没有停止其违法倾倒废酸的行为。

非法处置副产盐酸3000多吨,严重污染环境

经查明,2013年5月~2014年3月,施美康公司在未取得副产盐酸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过期的情况下,明知丁某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然以每吨倒贴300元费用的方式,将产生的副产盐酸共计3827.81吨以销售为名交给丁某等人非法处置。

上述副产盐酸除400吨被用于生产净水剂外,其余均被倒入扬州市江都区及泰州市境内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丁河水体中,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技术评估确定,被直接倒入水体的副产盐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725.03万元。

追究刑责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9月18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施美康公司及其责任人提起公诉。2016年7月18日,泰兴市法院对施美康公司判处罚金400万元,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追究刑责的同时,泰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准备提起公益诉讼。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2月13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施美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725.03万元,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用9万元。

今年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庭调查,法院认定了检察院公益诉讼事实。4月18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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