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楠海印刷厂:
2017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保监察罚字﹝2017﹞13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也未提出起诉,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保监察罚字﹝2017﹞136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履行义务:缴清罚款九万元(90000元)。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平环保监察催字﹝2017﹞136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西街五号平谷区环境保护监察支队)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