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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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生态环境 赔了1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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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责后仍需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
陕西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记者王双瑾西安报道 陕西省西安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同时公开宣判了两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两起案件均是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诉讼的。

一起案件是被告肖兆红、周河工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另一起是被告刘凯强、随高攀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也是陕西省首例公开宣判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将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

据了解,2012年6月,肖兆红在西安市谭家街办下水腰村租赁场地私开电镀厂,进行金属品电镀加工,并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私挖的渗坑中。2014年初肖兆红又雇用同乡周河工到该厂工作,负责镀锌等,其前后参与非法施工5个月。2015年7月16日,西安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处置突发事件支队浐灞大队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肖兆红、周河工的违法排污行为,将两人当场抓获。

经西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厂渗坑内污水总锌含量、总铬含量均严重超出国家排放标准,下渗地下13.4米以内,径渗地下9.48米以内,测算出士壤污染体积在4424.04~5308.84平方米。

2016年5月,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兆红、周河工有期徒刑一又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5年3月始,刘凯强、随高攀在相邻地点共同出资租赁场地,也私开了一电镀厂。二被告在未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镀加工,经检测受污土地面积在254.16米~304.99平方米之间。2015年7月被查获。2016年5月,被告人刘凯强、随高攀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4名被告人均刑满释放。

刑事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土壤污染的后果仍然持续,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继续。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2017年6月,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4被告进一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3月6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别开庭公开审理了这两起性质相同的案件。

在法庭上公益诉讼人分类出示了多组证据,分别就被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选择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费服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主张的生态修复费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向合议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委托西安环境测评中心两名专家出庭作证,向法庭阐述治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及依据等。

法庭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随后判决被告肖兆红、周河工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59200余元和548800余元,另一案件判决被告刘凯强、随高攀共同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3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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