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潘骞合肥报道 安徽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后,奖励额度大幅提高,由300元~3000元人民币提高到1000元~10万元人民币。
举报的违法行为包括超标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
举报人可采用12369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公民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工作。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当面递交或邮寄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和银行账户等有关材料复印件(真实性由举报人负责)。
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