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崔万杰银川报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召开,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原来的7章38条修改为7章35条。
修改后条例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范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和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扩大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范围是修改后的一大特点。
修改后条例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范围做了修正,增加了“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并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修改后条例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删除了有关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所有内容。
“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对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将更加严格。”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有关人员表示,这就意味着主管部门不再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了。过去有些企业钻法律空子,借临时排污许可的名义,长期处于试运行阶段,排污不达标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今后,所有排污单位只有经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同时,修改后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与之前相比,处罚额度提高了1倍。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