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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贷款人环境责任的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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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贷款人环境责任的经济学思考

 

◆李志青

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随着人们对金融机构环保职责的期望不断提高,金融机构(贷款人)环境责任问题逐渐提上议事日程,其中比较典型的如金融机构的环境信用责任、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

那么,在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后,为其提供贷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环境责任?如果需要,其责任界限又应该如何划定?

在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承担环境责任。而且,这种观点也有比较多的支持者。这一观点背后的最大理由在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导致企业的污染行为产生,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还有一个潜在理由是,污染后的环境治理成本往往高企,一般企业没有能力承担环境污染的全部外部成本,而金融机构则不同,具有较高的成本承担能力。因此,金融机构有必要承担相关的连带环境责任。

鉴于此,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值得展开经济学分析和思考。

第一,关于贷款人是否要承担环境责任。一般而言,可以认为企业是环境污染的最主要直接责任人,金融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充其量只是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人。之所以说“间接”,是因为金融机构往往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基于金融机构与企业生产之间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金融机构实际上并无法知晓贷款所导致的各种环境污染后果。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各地区绿色企业评级的标准不统一也不完善,金融机构自身并不具备鉴别环境污染的专业能力,结果是难以掌控企业在环境污染方面的实际排放状况。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与环境污染之间无法建立有效的责任因果联系。

第二,关于贷款人承担环境责任的“福利挤出效应”。退一步而言,无论贷款人是否知晓贷款所造成的环境影响,金融机构都承担了相应的环境责任,也就是承担贷款人环境责任,这相比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所带来的外部成本直接内部化,其本质是实现外部成本的间接内部化,也就是由金融机构来间接地承担排污的外部成本。此时,出于金融机构的逐利性,贷款人极有可能对环境风险产生高度抵触情绪,进而过度地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大大高估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使得总边际成本偏离社会最优,这将在实际上造成对福利的“挤出效应”。事实上,一旦出现福利上的“挤出效应”,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环境治理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正是因为此原因,美国“超级基金法”的修正条款中纳入了“安全阀”机制,也就是使用极为谨慎的原则来认定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外部成本的过度内部化。

第三,关于贷款人环境责任的有效界定。在金融机构承担环境责任的问题上,在国家尚未出台绿色金融领域的正式法律之前,比较关键的一点是确定环境责任的有效边界。一方面,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有必要将金融机构纳入到环境责任承担的序列中,以此提高金融机构环境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出于效率的考量,有必要将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比如设定贷款额的某个比例作为其最高责任标准,以此来适当地保护金融机构参与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简而言之,一味扩大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环境责任,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收益与成本不相符,使金融机构承担过多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这样“一刀切”的后果是金融机构不放贷,为企业提供贷款的热情降低,企业得不到金融支持就会很快被淘汰,损害实体经济效益。因此,不宜过度扩大金融机构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金融机构提供给企业的资金与环境污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分析,在金融机构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应慎重考虑是否追究金融机构环境责任。

此外,在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上,更值得思考的是,如何在全社会建立一套环境风险的预警和防范系统,比如更好地开展绿色保险的制度建设,使环境信息更加透明,最大可能地降低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的风险。

作者系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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