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3上一版
 
乡村振兴是农业法与环境法的共同目标
刑罚介入更能体现惩治效果
槐荫大气污染实行靶向治疗
南通环境执法实现“四个常态化”
河北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刑罚介入更能体现惩治效果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量刑激励预防犯罪
 

◆本报记者陈媛媛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一定进展,但在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方面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环境侵权责任怎样划分;不同起诉主体如何分工和协调;法律制度建设如何兼顾生态和环保?在北京林业大学近日召开的生态文明与自然资源法治学术研讨会上,环境法学领域专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环境公益诉讼尚需解决哪些问题?

环境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环境损害赔偿如何界定?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难题之一。

2018年8月,社会组织福建绿家园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襄大农牧养殖废水污染汉江,并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无独有偶,2018年7月,天津银监局对当地一家银行做出50万元的罚款,原因是这家银行向环保未达标企业提供融资,且在发放贷款后有失职行为。这是地方银监局首次公开援引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做出处罚。

“银行成排污企业共同被告”,连带责任给金融机构敲响警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认为,应加快绿色信贷法制化进程,修改金融管理相关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加入关于绿色信贷的规定;在可再生能源相关立法中,就绿色信贷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中,就绿色信贷做出规定;或者专门立法,在信贷审批环节,从事前、事中、事后、激励措施等方面做出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过程中,银行应当承担哪些环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归责原则如何确定?与污染企业环境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目前是困扰司法界的难题。于文轩认为,银行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银行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法官孙茜去年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访问时,参加了当地一起污染案件的庭审。她发现,澳大利亚近两年对企业环境违法的连带责任进行了修订,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范围。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目的是为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数据显示,2018年1月~9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量出现了大幅攀升,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另外,除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外,还有由当地政府提起的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不同原告主体之间如何协调,民间组织是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起诉,还是其中一个原告主体先行终止,保障损害赔偿案件顺利进行,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

以罚代刑现象为何一再出现?

在一些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经常判处污染方进行原地生态修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总法律顾问王文勇认为,天然草原被破坏,修复难度非常大。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搞替代性修复,但是替代性修复资金数额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教授李遐桢认为,面对无法恢复原状的污染地,污染方不应该不赔,还应该赔,赔了以后可以异地修复。

“不能赔了,就不让它赔了,即便异地修复也难以赔偿其生态损失。” 研究刑法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副教授陈冉却认为,这个时候刑罚就有了介入的必要性,更能充分呈现刑法的惩治效果。

陈冉在参与一项对打击环境犯罪司法效果课题研究中发现,行政处罚单位污染,一般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因为刑事处罚中认可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以“罚代刑”现象明显。有数据显示,司法机关对自然人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了总案件数的60%以上,大量的案件适用了缓刑。她认为,正是这种“不严不厉”的状态,造成当前环境犯罪频发。

陈冉认为,对环境犯罪的治理必须从重惩罚走向重预防,合理借鉴域外行政刑法模式以及在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等制度,从预防论的角度引入环境犯罪的合规治理。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量刑激励,建立起环境犯罪预防关,改变之前打击—逃避—再打击的恶性循环。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庄乾龙也同样反对“以罚代刑”的做法。他认为,这不仅违反了重法优位原则,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有损依法行政权威和刑事司法公平正义。针对行政处罚和刑事惩罚衔接中出现的问题,他认为,应做好程序、实体、证据对接,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完善立法,有效解决行政和刑事衔接中的疑难问题,助力当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如何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中国环境立法速度较快,仅仅用了35年的时间,就已基本建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中,对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比较多,对生态保护的法律比较少;对资源利用的法律比较多,对资源保护的法律比较少;国家层面的立法较强,地方层面的立法较弱。针对现阶段出现的矛盾现象,与会专家提出各自的看法。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韦贵红认为,在以往环境立法过程中,已经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借鉴国外法律制度,需要研究其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制度设计、救济措施等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设计符合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需要的法律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周训芳认为,要做好环保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比如环境保护法与林草法的衔接,完善相关规定,帮助环境修复工作合规合法。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认为,全面强化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的理念;优化《森林法》的修改,将资源利用和保护生态一体化考虑。同时,要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法》,加强对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