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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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月1日实施
突出源头预防 坚持问题导向

 

本报记者杨爱群 见习记者李俊伟呼和浩特报道 记者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七十四条,对大气污染防治原则、措施和监督实施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结合大气污染防治的新形势,从转方式、调结构和发展现代能源经济等方面,的理念。《条例》,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提出针对性措施,按照大气污染源不同类型和特征,分别对工业污染防治、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供热污染防治、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沙尘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水泥、制药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限期完成搬迁或者改造;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条例》对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标准;氟化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城镇行道树施工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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