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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芜湖宣判跨省倾倒酸性污泥案
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判处罚金1000万元
 

本报记者潘骞芜湖报道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对“10·12”跨省污染长江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

据悉,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五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7年7月2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将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至铜陵江边。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定为“10·12”污染环境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2017年5月22日,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开具危废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等3人处置。

被告人李长红等人明知自己无危废处置资质,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和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和证件,非法处置酸洗污泥,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与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共计1071.61吨。法院还查明部分被告人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及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

法院同时还判决,对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非法倾倒固体废胶木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还需连带赔偿665万余元。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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