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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钢企率先实现大型烧结机超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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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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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门县勤宏橡塑厂;投资人:王式豹;住所: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高枧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689983923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9月19日,三门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县勤宏橡塑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查实其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定位器生产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于2014年1月份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8月投产。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和废气,皆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定位器生产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账号1207071129000005093),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方式:0576-83383703

三门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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