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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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核心竞争力 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
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为治污攻坚凝聚共识
“环保医生”看什么病?
保护珠峰比征服珠峰更重要更迫切
环境处罚不宜过分强调数量
以结果为导向,让假把式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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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2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境处罚不宜过分强调数量

 

◆孙贵东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会将本地区下级部门环境处罚情况进行通报,如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罚款数额、同比增加等情况,甚至还会对行政处罚案件较少、减少的单位进行点名批评。类似的做法容易产生一种错误导向,那就是将处罚当成一种工作“成绩”。

从本质上讲,行政处罚仅是手段而非最终目的,将其当作成绩会本末倒置。环境处罚不能过分地强调数量,而要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检验环境处罚的标准。笔者认为,在环境执法监管过程中要克服以下三种倾向问题:

一是克服把处罚数量规模与执法监管力度等同的问题。环境处罚仅是环境执法监管的手段之一而非全部,如果过分强调处罚,无疑会使环境执法监管过于教条、片面。这不仅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更会影响环境执法监管的社会形象、质量水平。因此,环境执法部门要通过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综合运用各类环境执法监管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克服处罚在执法监管中“一家独大”的问题。

二是克服过分强调“财产罚”的问题。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在立法层面都提高了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守法意识。然而,如果把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重点放在罚款上,通过罚款数额来体现惩罚力度,在有些问题上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执法目的和效果。

因此,处罚要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要结合当事人违法性质、履行能力,细化处罚裁量基准,除了运用财产罚外,还要积极综合运用申诫罚、行为罚等处罚方式,使处罚种类与幅度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三是克服把处罚到位与整改到位等同的问题。“问题解决不解决不重要,关键是处罚到不到位”,这会造成一些环境执法监管部门存在“一罚了之”等重过程而不问结果的现象,使执法监管流于形式。实际上,这是形式主义、工作作风不实等在环境执法监管上的具体表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杜绝克服类似问题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打造生态环保铁军的重要指标,着力解决类似作风不扎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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