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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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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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河北省滦平县巴克什营镇金山岭商住广场西门店

法定代表人:苏为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319845793N

经调查,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的燃气站地点、规模发生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滦环罚告字[2019]CXLX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滦环罚听告字[2019]CXLX002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领取法律文书(地址:滦平县北山新区A3号办公楼 联系电话:0314-8586722),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拟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

2019年4月5日

当事人: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河北省滦平县巴克什营镇金山岭商住广场西门店

法定代表人:苏为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319845793N

经调查,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一台1蒸吨燃气锅炉。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滦环罚告字[2019]CXLX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滦环罚听告字[2019]CXLX003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领取法律文书(地址:滦平县北山新区A3号办公楼 联系电话:0314-8586722),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拟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

2019年4月5日

当事人: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河北省滦平县巴克什营镇金山岭商住广场西门店

法定代表人:苏为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319845793N

经调查,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的污水处理站地点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滦环罚告字[2019]CXLX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滦环罚听告字[2019]CXLX004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领取法律文书(地址:滦平县北山新区A3号办公楼 联系电话:0314-8586722),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拟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

2019年4月5日

当事人: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河北省滦平县巴克什营镇金山岭商住广场西门店

法定代表人:苏为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319845793N

经调查,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展示区项目、两栋宿舍楼。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玖仟玖佰贰拾元整。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滦环罚告字[2019]CXLX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滦环罚听告字[2019]CXLX005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领取法律文书(地址:滦平县北山新区A3号办公楼 联系电话:0314-8586722),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拟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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