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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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督察与日常执法监察有何不同
发展循环经济 推动高质量发展
转理念守底线 绘就天蓝地绿美丽画卷
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应纳入战略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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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督察与日常执法监察有何不同

 

◆但家文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一些省(市、自治区)将对部分重点省属企业开展省级环保督察。这与生态环境部门日常开展的环境执法监察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督察对象、督察目标、督察内容、督察重点和成果运用等5方面。为此,生态环境部门应提前统筹考虑,精心设计督察方案,确保对重点企业的省级环保督察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督察对象有所不同。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开展的日常环境执法监察,企业是唯一的检查对象。但就重点省属企业的省级环保督察而言,企业背后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是需要重点关注和锁定的“影子督察对象”。因为许多企业的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大多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党委政府有着联系。有的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往往采取地方立法、部门规章、制定“土政策”等手段,包庇、纵容企业违法违规并导致严重后果。这是对重点省属企业开展省级环保督察与日常执法监察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为此,一定要善于以小见大,透过现象看本质,坚决打掉企业后面的“黑保护伞”。

二是督察目标有所不同。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开展的日常执法监察,主要目标是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省级环保督察则有所不同,除了上述目标外,还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解决企业突出环境问题和扰民纠纷,圆满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任务的情况;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利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情况;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全面履行对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最终,要形成高质量的督察报告和典型案例,促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认真履职,加强对企业的执法监管工作。

三是督察内容有所不同。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开展的日常执法监察,主要内容是检查企业建设项目管理、防范环境风险、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具体情况。省级环保督察则是一次“全面体检”,除此之外还要形成4个清单,即全面梳理重点省属企业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形成企业的责任清单;全面梳理重点省属企业承担

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任务情况,形成企业的任务清单;全面核实重点省属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扰民纠纷和违法行为,形成企业的问题清单;全面梳理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重点省属企业的环境监管职责,形成监管的责任清单。这些共同构成完整的重点省属企业督察内容,确保省级环保督察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深入,切实提高督察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是督察重点有所不同。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开展的日常执法监察,主要侧重检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对其他相关内容涉及不多。省级环保督察则站在更高的层面,以战略眼光来审视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阶段性、结构性、布局性特征带来的共性环境问题,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差异化发展带来的个性环境问题之间的区别,实事求是处理好主观努力与客观制约、大环境与小环境、历史欠账与再添新账等关系,不能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刀切”。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企业违法与政府监管的关系,明确区分企业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与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不同,精准界定企业自身违法违规与政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应该承担的责任,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让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业主对督察结果口服心服。

五是成果运用有所不同。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开展的日常执法监察,监察成果主要服务于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管理工作。省级环保督察形成的督察报告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对全面掌握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加强对下属(属地)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督察工作结束后,应重点梳理发改委、农业厅、水利厅等省级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的履职情况、主要工作和存在问题,系统归纳总结后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专题汇报,提出下一步加强重点省属企业监督管理和相关生态环保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国资委、省人大和省政协办公厅,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生态环保工作。

工作单位: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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