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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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绿水青山筑起司法“防护墙”
燃放鞭炮致兔死亡 赔偿四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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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噪声污染案
燃放鞭炮致兔死亡 赔偿四十四万元

 

本报讯 4月22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村民翻盖新房燃放鞭炮、噪声造成邻家种兔养殖损失的二审判决结果,燃放方蔡某赔偿养殖户张某44万余元。

据了解,新沂市合沟镇村民蔡某翻盖新房竣工后,燃放鞭炮庆祝,导致隔壁养殖户饲养的母兔流产死亡、小兔撞笼死亡等情况。

养殖户主张某随即报警,并向新沂市畜牧兽医站反映情况。兽医站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验,排除了烈性传染病。对于此次损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2月27日,张某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噪声污染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燃放鞭炮时间长达三四分钟,鞭炮燃放声音较大,后原告兔子出现应激反应,陆续出现伤亡现象。根据兔子的特性、被告的行为及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原告兔子的流产、撞笼、死亡的时间等因素,确认原告的兔子流产、死亡原因与被告燃放鞭炮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结合查明事实,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过错、造成纠纷的原因等因素,酌定由原告张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蔡某承担90%的责任。

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兔子损失,合计440307元。

判决后,蔡某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3月中旬,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蒋绍辉 王庆轩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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