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湖北省随县万和镇江某废旧轮胎炼油污染环境刑事诉讼案近日公开宣判。江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要求江某在刑满释放后六十日内修复受损土地,并赔偿随县环保局担负的危废鉴定费27016.4元。
2017年底,随县环保局先后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随县万和镇、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区多个山坳内建有废旧轮胎炼油厂。经调查核实,共有包括江某在内的8家废旧轮胎炼油厂,除1家建成未投产外,其余7家均从事废旧轮胎炼油项目。炼油厂属国家明文取缔的“十五小”企业。同年底,随县环保局对江某等8家炼油厂分别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责令炼油厂停止生产。
在执法人员多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7家炼油厂场地内均堆放大量的烧结炭黑等固体废物。2018年3月,随县环保局组织对7家对炼油厂场地的烧结炭黑等固体废物进行现场称重,均超过3吨。4月8日,随县环保局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烧结炭黑进行危险废物司法鉴定,在确认烧结炭黑为危险废物后,随县环保局对江某等7家废旧轮胎炼油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相应罚款。6月25日,随县环保局依法将江某等7家非法小炼油厂污染环境案件迅速移交至随县公安局,按照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侦察。
截至目前,其余6家非法小炼油厂污染环境案件正在审理判决过程中。 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