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万圣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生):
原三门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作出三环罚字【2018】37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罚款310286元,你单位至今未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再生胶项目停产,罚款310286元,并因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合计罚款620572元。请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帐号:1207071129000005093)。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