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林霞南昌报道 日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调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建立9人集体审议制度,审理拟给予当事人30万元及以上罚款或者建议给予停业、关闭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为增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案审委)集体审议决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代表性,根据厅机构改革方案和机关各处室的职责,增加4个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厅案审委组成人员参加案审会集体审议工作,调整后的厅案审委由督察办、水处、流域办、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辐射处、环评处、监测处、执法局、省环监局、省辐射站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法规处分管领导共13名委员组成,承担厅案审委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并组成厅案审委委员库。
审理拟给予当事人30万元及以上罚款或者建议给予停业、关闭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时,由厅案审委办公室从案审委委员库中确定9名委员,参加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其中案审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法规处分管领导、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应到参会委员。从案审委委员库中随机选取5名委员参加案审会集体审议,被随机选取的委员因故无法到会的,由案审委办公室从案审委委员库中按照随机原则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