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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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采伐林木要受罚,违规拆除废旧蓄电池“赔了夫人又折兵”
山西高院通过典型案例发出警示
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意识
 

◆本报记者 王璟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山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更好更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山西省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432件,400余名被告人与数十个单位被判处刑罚。

近日,山西省高院刑四庭选取五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行法律教育,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意识。

案例一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案情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未经批准将非法收购的339件砗磲制品、玳瑁制品在太原市煤炭博物馆摊位出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涉案赃物被扣押。

经鉴定,涉案扣押动物制品分别为:7件砗磲所有种最低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3件玳瑁制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制品;17件为动物制品。涉案动物制品总价值为16800元。

裁判

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可以维系大自然生态平衡,保持物种基因的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有责任、有义务保护野生动植物,与世界各国协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本案中,刘某无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为谋取私利,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这起案件的公开审理,一方面给一些热衷于收购、出售、收藏、佩戴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等的人敲响了警钟,促使其认识到一些不当的行为、喜好可能会构成犯罪,从而自觉加以抵制;另一方面,培养了公民自觉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切实做到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行动自觉。

案例二

毁林地种玉米

受到刑罚悔莫及

案情

2013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非法占用大同市浑源县南榆林乡南紫峰村退耕还林地,将国家规定的灌木林地耕种为玉米,造成此林地毁坏。

经大同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本案滥毁退耕还林地面积1.2520公顷(18.78亩),权属为集体,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树种为柠条、沙枣。

裁判

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盲目毁林开垦和进行陡坡地、沙化地耕种,造成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国家的生态安全。为改变这一现状,党中央、国务院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制定实施退耕还林政策。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大局不顾,仅为一己私利,擅自在已退耕还林地上耕种,造成林地毁坏,理应受到法律惩处。这起案件的公开审理,无疑为广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宣传课,增强了人民群众保护耕地、林地就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

案例三

破坏耕地须严惩

案情

被告人乔某系太谷县小白乡某村村民。2010年秋,乔某与同村村民田某经事先商量,欲从村里的三宝元坟地挖土进行贩卖获利。后二人以许诺每亩400元至500元作为挖土补偿,取得了40余亩三宝元坟地承包村民的许可,并从此处耕地挖取大量土方卖给他人。

经晋中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审核认定,挖损土地面积为45.33亩,其中基本农田43.89亩、农村道路1.44亩,严重破坏基本农田43.89亩。

裁判

被告人乔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同案犯田某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取土贩卖牟利,造成43.89亩基本农田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说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中,被告人乔某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伙同他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取土获利,造成耕地毁坏,应当受到法律惩处。案件的公开审理,增强了人民群众保护耕地的法律意识。

案例四

随意采伐林木受惩处

案情

2009年4月20日,阳城县横河镇某村委会主任刘某某主持召开本村两委会议,决定将村集体位于圪堆的华山松进行出售。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将圪堆的华山松以不同价格出售给李某等人,共计1474株,得款128198元。所得款项入村委账户,主要用于偿还村村通修路、饮水工程的贷款利息和村里的一些日常支出。期间,某村委会未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也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裁判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村委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将本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进行砍伐,非法砍伐林木1474株。刘某某时任村委主任兼支部书记,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滥伐林木罪。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村委员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一些村民委员会、村民自认为其作为被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人,有权随意采伐其所属林木,最终因触犯刑法而获刑的案件比比皆是。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宣传不到位,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受传统意识影响,习惯于自耕自作,无约束,在生产生活中奉行“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惯性思维,忽视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认识不到随意采伐林木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有些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忽视对林木采伐的有效管理、指导和监督,导致采伐者心存侥幸,采伐林木时不办采伐证或越证采伐。还有的村委干部认为这是为村民谋福利,钱款不装自己腰包就不会犯错误。这一案例也告诉大家,构成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村干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接受法律的惩处。

案例五

违规拆除废电池

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位于太西集运站库房用于经营废旧蓄电池回收场,收购废旧蓄电池牟利,并雇佣被告人张某一进行过磅、拆解和分类处理。被告人张某一采用电钻打眼的方式进行拆解,将含铅的电解液倾倒在库房内私设的渗坑内,通过渗坑管道直接排放到库房围墙边的排洪渠内。被告人赵某某将非法处置的废旧蓄电池销往山西省晋中市、吕梁市等地,牟取非法利益。

期间,被告人张某二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收购废旧蓄电池共计12503公斤,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其中已拆解含铅电解液蓄电池共计534公斤。同时被告人张某二帮助被告人赵某某对回收的废旧蓄电池进行过磅、拆解和倾倒废旧蓄电池电解液。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宫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也明知被告人赵某某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收购的废旧蓄电池共计14927公斤,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其中已拆解含铅电解液蓄电池共计351公斤。被告人宫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518.9元。

裁判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一、张某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排放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宫某某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非法收购危险废物出售牟利,严重污染环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据此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一、张某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3315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赵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旧蓄电池,并自行拆解,拆解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直接将有害液体倒入库房围墙边的排洪渠内,非法处置含铅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法院在对赵某某等人判处刑罚的同时,支持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彰显了法院既保持从严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又坚持了“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修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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