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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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执法力度不减 办案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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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7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非法处置危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太原中院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引导社会公众关注环境资源问题
 

◆本报记者高岗栓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五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目的就是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关注环境资源问题,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妥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

案例一:非法收购拆解处置危险废物,四人获刑

案情: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库房用于经营收购废旧蓄电池回收场,并雇佣被告人张某在该库房内对废旧蓄电池过磅、拆解,同时将拆解后含铅的电解液倾倒在库房内私设的渗坑内,通过渗坑管道直排到库房围墙边的排洪渠内。被告人赵某将非法的废旧蓄电池销往山西省晋中市、吕梁市等地,牟取非法利益。

同时,被告人张某1和宫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分别将其收购的12503公斤、14927公斤的废旧蓄电池,出售给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赵某。破案后,当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租赁的库房内查获废旧蓄电池共计25164公斤,其中已拆解的共计9182公斤。

经监测,该废旧电池拆解点总铅超过国标43.5倍,总镉超过国标2.5倍;经司法鉴定,该拆解点造成土壤和底泥污染面积达213平方米,方量约111.05立方米,同时因拆解废旧蓄电池和排放电解液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约333150元。

判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排放危险废物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非法收购危险废物出售牟利,严重污染环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张某1、张某、宫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1年、9个月,并处2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等。

法官说法: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们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公民在从事废品收购加工或其他处置危险废物工作时,要在取得相关处置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防治污染的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废物,切不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非法任意处置危险废物,以免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而自食其果。

案例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2016年11月1日,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某医院锅炉房1号、2号、3号、4号锅炉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分别进行监督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1月11日太原市环保局对该医院违法行为进行立案。11月21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医院未要求听证。12月1日太原市环保局对其下达《处罚决定书》。原告某医院不服,向被告太原市环保局上级管理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7日下发《复议决定书》,维持太原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书》。

判决:本案中某医院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太原市环保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维持太原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为了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法律对排污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重视环境保护,严格依法减排、少排。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事实进行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环境司法的公信力。

案例三:盗伐林木获刑

案情: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高某未经许可,擅自雇佣冯某、冯某1将位于太原市晋源区某基地农场内的22株柳树用油锯砍伐。经价格认定,被盗伐林价格为4763元。

判决: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被告人高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违反法律规定砍伐林木,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规定,更破坏了生态平衡,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力打击了盗伐行为,提高了群众对林木资源的保护意识。

案例四:擅自改变自家承包林地用途涉嫌犯罪

案情: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程某擅自在自己承包的清徐县宜林地上挖土石出卖。经清徐县林业局、清徐县林权管理办公室、清徐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并出具鉴定报告,被告人毁坏宜林地127.2亩。

判决:被告人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宜林地用途,造成宜林地大量毁坏,数额较大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即便是自己的林地,也不可随意改变林地用途。改变林地用途,需取得用途变更许可。未经许可,擅自在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放废弃物等非林业生产、建设行为,都属于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行为。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行为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五: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案情: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鲍某等19日在网上看到赵某(已判决)发布出售象牙的信息后,通过 QQ 分别与赵某取得联系,商定购买象牙料件的数量、规格及价格后,由赵某提供淘宝链接,鲍某等19人使用支付宝向赵某支付货款。赵某将各被告人所购象牙料件藏于书籍、光盘等货物内从日本邮回国内,再由其母亲王某(已判决)按照赵某提供的联系方式分别邮寄给鲍某等19名被告人。

经查,被告人鲍某等19人分别向赵某非法收购象牙料件共计10.453千克,价值43.5545万元。

判决:在案各被告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象牙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鲍某等19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鲍某、邹某、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8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2.5万元、2万元;被告张某等16人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正是这种违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导致了一些动物的种类越来越少,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是对全人类生态环境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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