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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连云港中院判处三人有期徒刑

 

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徐璐 王从帅连云港报道 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致使环境严重污染。日前,三名被告人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17年夏天,万某东、万某善、万某致在未经审批、未建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合伙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里沙村东侧荒地路边开挖两个坑池,设立酸洗点用盐酸酸洗石英石,将酸洗后的废液直接向两个渗坑排放,并将清洗石英石的废水向附近地面排放。

酸洗一批石英石后,万某善、万某致退出,万某东单独在该酸洗点继续经营生产。后因周边群众反对,万某东将该酸洗点弃置,又至该酸洗点南侧荒地开挖三个坑池,重新设立酸洗点从事酸洗生产,并将酸洗后的废液向这三个渗坑排放,将清洗石英石的废水排至南侧空地。

经连云港市赣榆区环保局现场抽样监测,上述两处酸洗点五个坑池内废液pH值(无量纲)均小于0.5。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规定,涉案石英石酸洗点所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为HW34-900-300-34。

2017年12月4日,连云港市赣榆区环保局对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涉案石英石酸洗点的土壤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经监测,1号池、3号池、废酸倾倒处以及3号池北80米处土壤pH值(无量纲)分别为2.14、2.28、1.94、6.80。

2018年7月1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环保局对位于赣榆区青口镇里沙村的涉案石英石酸洗点的土壤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经监测,酸洗池池北、池西、池南、池东及池北20米土壤pH值(无量纲)分别为2.72、2.39、2.73、2.39、7.31。

2018年3月1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将被告人万某东抓获。同年4月8日,将被告人万某善抓获。同年4月11日,被告人万某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万某东、万某善、万某致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被告人万某东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在判决书中,法院还注明,禁止被告人万某善、万某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酸洗行业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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