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报道 12月3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岭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大溪中队中队长陈奔被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冲撞拖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司机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庭审中,被告人江某当庭辩称,他没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没看见轿车引擎盖上趴着人;案发后江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属自首。
台州中院审理认为,气象证明案发时段能见度良好,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江某驾驶的车驾驶员眼点前方视野清晰,物体未见明显变形失真现象,足以说明江某在其行驶的过程中完全能看见眼前引擎盖上趴着一个人,江某的说法纯属狡辩。江某为逃避环境执法检查,置站在车前执法被害人会被冲撞倒地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不顾,急速冲撞驾车逃离;将被害人顶趴在引擎盖上后,置被害人会被甩撞出去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不顾,仍然以高速前行2100多米;当发现被害人没在引擎盖上后,置被害人于道路高峰期会被随后车辆碾压致死的危险境地不顾,径直继续前行逃离,导致本案发生。
台州中院一审以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给陈奔亲属经济损失2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