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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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污染后果仍然提供场所 承担连带责任实属理所应当
以制度之“手”让违法企业“拿”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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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2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制度之“手”让违法企业“拿”出赔偿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两周年回顾(制度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沈世伟

■编者按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改革自启动以来,各地以案例为抓手,初步构建了覆盖全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和成效。在改革全面试行即将两周年之际,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本报近期组织了这一领域专家、学者、改革实践者撰文,全面回顾改革成果,希望能为改革者们继续前行提供智力支持。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刚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1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由此可见,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美丽中国的力度和决心是多么坚定有力。

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发展的过程中,采取生态掠夺不可持续,唯有加强生态建设才是正确途径。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必须建立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政策体系等新型环境治理体系,切实压实各类主体责任,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优势转化为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安排。

国家从2015年在吉林等7省市开始局部试行,到2018年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以来,全国各地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已办理案件600多件,办结200多件,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切实保障了公众生态环境权益。

刚刚结束的由生态环境部举办的“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经典案例”的评选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活动期间,累计投票443.4860万张,访问次数831.5万人(次),评选活动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再宣传、再教育的环境教育课,进一步推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意识。

生态修复是指生态系统被破坏后开展修复,恢复其原有的生态功能,包括矿山恢复、景观恢复、植被恢复、水体修复、湿地恢复、污染土壤修复等。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执法困局。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未推行之前,企业因非法排污或肆意破坏,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往往是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以后,照样进行生产,而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却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违法企业由于未被责令依法履行赔偿和修复的法定义务,势必使其有一种错觉,履行了处理处罚以后,就等于再次取得合法生产的通行证。

由于违法企业没有汲取教训,认真彻底地检视自身环境行为,并积极地改进环境管理措施和治理工程措施,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埋下了隐患。

环境有价,且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

生态环境的破坏,意味着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功能性,削弱了生态承载力,造成生态产品服务功能的损失或损害,实质上是威胁生态安全,降低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影响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如果把生态环境比作不会说话的“哑巴”,它受到损害以后,谁应当为其主张权利?《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要善用制度之重器,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违法企业)进行索赔。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运用“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新的环境管理理念,将违法企业依法拉回到法治轨道上来,使其承担赔偿和修复义务,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实现“损害担责、应赔尽赔”。

此举,意味着以制度之“手”,让违法企业将损害生态环境的赔偿金“拿”出来,及时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为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而“埋单”,无异于加大其环境违法成本,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促进其自觉守法,改善环境行为。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

我们要站在“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自信,按照“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从治理手段入手,增强治理能力,树牢生态红线意识,把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正处于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正所谓“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如果畏缩退却,因循守旧,就不可能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在政策体系、方法、手段、目标上都发生着深刻变化。一是从单纯地建设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发展到建设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目标责任、生态文明制度和生态安全体系并重;二是从单一的环境保护政策,发展到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容量保护方面的政策并重;三是从关注具体点源和项目的环境保护,发展到关注区域保护、流域保护、系统保护和全过程的保护;四是从严格追责、严格执法等措施,发展到执法与服务并重,促进降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五是从减排为主的管理模式,发展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方案”,必将助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向纵深发展。

思路决定出路,道路决定成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13个“坚持和完善”,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被纳入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体系当中。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人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确保利剑高悬、震慑常在。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组织力和执行力,强化政治意识,严肃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勇于政治担当,以上率下,带头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威,带头做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表率,努力把生态环境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环境治理的高质量,奋力谱写生态环境保护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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