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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提高立法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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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磷范围不到国土面积1/10,各地规章仍处于限磷阶段
专家建议提高立法层级

 

◆本报记者李贤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组织召开了《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与会专家学者展开激烈讨论。

记者了解到,《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草案)》不是禁磷,而是限磷。无磷洗涤用品是指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小于1.1%的洗衣粉、皂粉、洗衣膏、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洗涤用品。

多地出台规章,但立法层级较低

玉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肖翔介绍说,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出现水体富营养化问题,1996年正式提出了禁磷的建议。1996年10月实施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江苏省所辖太湖流域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三级保护区内控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之后滇池、巢湖也相继开展了禁磷行动。

此外,其他地方也出台了一些规章,如《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等。

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授彭本利认为,目前,多地有关于禁磷的规定,但仅限于政府文件,立法层次低影响了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禁磷工作的推进离不开立法,通过立法提升法律层级,强化法律措施,提高禁磷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是尽快全面在洗涤剂中禁止添加磷;二是通过立法,明确管理主体、对象和法律责任,严格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磷洗涤用品,对禁磷的保障措施和强制规范做出明确规定。

彭本利认为,在实际操作上,可以考虑以一到两年时间为过渡期,先在重点地区、重点流域严格禁止销售和使用各种含磷洗涤剂,然后再实施全国禁磷。

提高立法层级,完善监管体制,协同治理

专家提出,当前我国禁(限)磷的范围不到国土面积的1/10,影响了禁(限)磷的效果,因此应开展全流域禁磷,甚至实现我国全域禁磷。为此急需提高禁磷的立法层级,出台国家层面的专门禁磷法律法规。

目前,涉及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监管的部门不止一个。肖翔认为,要根据“三定方案”,建立以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为主的体制,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开展抽查检查活动,集中行使处罚权,提高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效率。

他认为,通过禁磷实现控源的同时,应加强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提高水域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维护水生态安全。同时,建立各部门协同执法和协同监测体系,完善对磷指标、生物指标、水生态指标等的监测体系,各部门共享监测数据,协同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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