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铭贤 通讯员郭晓燕衡水报道 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批准了《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一《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决定》 明确,衡水市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及滨湖新区所辖区域;枣强县、武邑县、深州市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此外,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违反《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决定,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